非醫療事故侵權賠償 死亡賠償金不予賠付
作者:孫秋建 發布時間:2007-09-19 瀏覽次數:1449
本網南通訊: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死亡賠償金不在賠償范圍。非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受害人家屬依據《民法通則》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死亡賠償金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日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
2006年4月,根據王某的申請,南通市衛生局委托南通市醫學會對該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原告便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原告認為,非醫療事故賠償應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判定侵權過錯、確定賠償范圍,上述司法解釋第18條、第29條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所以被告應予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本案案情,可以認定被告存在醫療過錯,并酌情認定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和病人自身腦出血疾病各占病人死亡的原因力的20%和80%。但對于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該賠償項目屬于物質損害賠償。本案醫療事故爭議引發糾紛,已經被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即本案中被告的醫療過錯尚未達到醫療事故的過錯程度。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中沒有死亡賠償金這個項目。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同為醫療過錯責任,過錯大的醫療事故中,醫方尚無需賠付患方死亡賠償金,過錯相對小的非醫療事故中,醫方更無需承擔患方死亡賠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在合理的限度之內,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