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工作對于保障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實現公正司法,化解社會矛盾,推進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實踐中,司法救助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救助對象范圍狹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列舉了十三項內容,救助對象絕大部分是屬于低收入群體的自然人。對于不屬于低收入群體但在訴訟前陷入困難者、訴訟中無能力保護自己合法

權利者,無明確規定。救助案由主要集中在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追索撫育費、贍養費、扶養費“三費”案件。

二,救助方式單一。規定將司法救助方式僅限于減、免、緩訴訟費。對于某些特定的當事人,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援助,指導正確訴訟,提高維護權利的能力甚至更為必要。

三,認定“經濟困難”的主體不明確。規定沒有明確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的出具主體。實踐中,由于證明主體不明確,

個別當事人自己憑關系或因有關人員責任心不強而到相關部門隨意蓋章,司法救助工作有失嚴肅。

四,缺乏穩定的經費保障。實踐運作中,司法救助經費沒有相應財政撥款,而是從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中提取,勢必影響法院其他方面的正常經費開支,制約司法救助的發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拓寬救助對象。對不屬于低收入群體,但訴訟中出現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和確有經濟困難的單位列入救助范圍,并給予法院適當的自由決定權。可適用緩收或適當減收訴訟費。若其勝訴,贏得利益超過受訴法院對其減收的那部分訴訟費,可要求其足額補繳。

二,擴大司法救助方式。包括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加強法官的法律釋明義務,指導當事人正確訴訟;對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強化執行力度,以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司法救助法律化。國家應制定專門的《司法救助法》,規范司法救助的條件、范圍、形式、程序、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內容,以與現有的法律制度銜接。協調好法院和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能,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司法救助工作機制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四,完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和執行救助基金制度。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受害人陷入生活困境,應當以國家的名義給受害人一定救濟。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的申請執行人,由于被執行人無還款能力,或逃避執行,應對申請執行人進行必要的經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