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強化法院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行“一崗雙責”的責任心,增強隊伍建設齊抓共管的合力,近日啟東法院出臺了《“一崗雙職”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新增了對領導經濟責任追究規定,細化了責任追究方法,并擴大具體責任追究中的領導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對象為法院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和各部門正職(或部門負責人)。責任追究的范圍為各級關于崗位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除按崗位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辦法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外,主要增加了追究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追究的方法按所發生問題的性質和管理層次按級追究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若部屬發生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扣發直接領導年終全部考核獎,扣發分管該部門的院領導年終二分之一考核獎,扣發黨組書記、院長年終四分之一考核獎。若部屬發生違紀違規問題或因工作失職受到行政(黨紀)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以受處罰者本人扣發考核獎為基數,按比例減半扣發領導考核獎。同時規定,對主動發現問題,自覺查處整改到位挽回不良影響的,經法院懲戒委員會討論通過,可從輕、減輕或免除領導干部相關責任。對知情不查、隱情不報或阻撓紀檢監察部門查案執紀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法院懲戒委員會討論通過,視情追究行為人的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