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結合審判實踐,總結出適用商事案件訴訟調解的四項工作技巧,用于指導案件調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增強調解工作的親和力。該院要求法官在訴訟調解中要具備規范文明的司法禮儀,注意調解的語氣、用語、動作,堅持用平等、文明、規范、平和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耐心傾聽其陳述,并用細節動作促進雙方的良性互動,增強當事人對于法官的信任,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二是注重把握調解時機。對于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適當將調解工作前置,及時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避免雙方在激烈的庭審辯論中激化矛盾。對于矛盾容易激化、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控制好調解的時機和節奏。促使當事人冷靜之后再做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效果。

三是注意調動外部因素促成調解。即充分發揮當事人的委托人、親朋好友與當事人間相互信任、彼此熟悉的密切關系,在堅持依法調解的前提下,調動他們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尤其是發揮律師的角色功能,通過他們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