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帝王條款”之稱,得到各國民法的確認。在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過程中,各國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個問題:當現行法律雖有具體規定,而適用該具體規定所獲結果違反社會公正時,法院可否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學界對此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否定說,該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只有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沒有修正制定法的機能,當出現兩者適用上的沖突時,仍應嚴格適用具體民法規范。

第二種觀點是肯定說,該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人類最高理想的體現,如果法律規定與最高理想不合,則應排除法律規定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種觀點是有限肯定說,該說認為在現行法雖有具體規定,而適用該具體規定所獲結果違反社會公正時,法院可以不適用該具體現定而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但在這種情形,應報經最高法院接準。

在上述三種觀點中,筆者比較贊同肯定說。因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于具體民法規范,并非僅有立法價值宣誓的意義,也不是只有在具體民法規范缺失的情況下才能發揮補充作用的條款。恰恰相反,民法基本原則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從整體上約束和規范著整個民法典,而其他規定不過是落實法律目的之手段。所以,這兩類規定在位階上具有上下從屬關系,具體規定須服從于基本原則,后者具有更高的效力,其所體現的價值的根本性決定了其上位階的地位。在通常情況下,具體規范能與立法的根本目的保持一致,但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規范的具體適用與根本立法目的的相背離。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回到立法的根本考慮和目的上來,撇開不適當的具體規定,直接根據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