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無法定情形不得撤銷
作者:朱紅雷 發布時間:2007-09-17 瀏覽次數:1690
2000年,李某經人介紹與周某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5年初,李某在被確認為肝癌晚期后,將自己七年前存入銀行的1400美元存單、身份證和私章交給周某,托其把錢取出后用于治病,因李某遺忘密碼,周某未取出錢。同年5月28日,李某又給周某立下字據:稱無論其生死,1400美元都歸周某所有,其子女無權過問。
因李某子女不同意將1400美元贈送給周某,李某遂于
針對這1400美元,周某與李某子女發生了爭執,雙方經協商未果后,周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李某生前贈送給自己1400美元的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李某于
本案爭議焦點是李某把1400美元贈與周某后,又在子女陪同下進行掛失、立遺囑的行為能否產生撤銷原贈與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與周某之間的贈與合同并沒有被合法撤銷,該1400美元應歸受贈人周某所有。李某申請掛失存單和立遺囑之前,其與周某之間的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并已得到履行,無法定理由,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李某后來的掛失和立遺囑行為,不能確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具有撤銷原贈與合同的效力。同時,本案中的遺囑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要件,無效遺囑不能對抗原來的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贈與合同達成合意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贈與合同履行后,無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贈與人事后就贈與標的物進行的有違原贈與合同目的的行為,并不能撤銷原來的贈與合同。法院據此作出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