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員釋明、生效裁判文書抄送制度
作者:沈荷 閔毅 單民 發布時間:2007-09-17 瀏覽次數:1231
本網鎮江訊:丹陽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重創新,求實效,在實行勞動糾紛案件專業合議庭、推行特邀調解員陪審制度的同時,嘗試勞動爭議仲裁員釋明和生效裁判文書抄送制度,進一步強化訴調對接,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嬴。
勞動爭議仲裁員釋明制度。由于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較多,政策性較強,特別是勞動保險方面有關項目數額的計算標準調整變動頻率較快,有些案件當事人對相關規定了解不多,雖經仲裁,但仍因存在誤解而不服仲裁訴訟至法院。針對這種情況,丹陽法院一方面向當事人進行相關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一方面考慮到仲裁委掌握的政策、規定比較全面,及時邀請勞動爭議仲裁員就相關政策、文件進行展示和釋明,并就裁決有關內容和計算做出進一步的說明。如該院審理的原告丁某與市人才市場勞動爭議一案,雖該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由于丁某對養老保險政策標準等規定不甚了解,訴至法院。審理中,丹陽法院組織當事人調解并邀請仲裁員就仲裁裁決以及相關規定進行了釋明,最終原告表示理解和服從裁決,撤回了起訴。通過邀請仲裁員釋明,盡可能消除了當事人的疑慮和誤解,促使當事人服裁息訴,妥善解決勞動爭議,形成勞動、工會、法院三部門凝心聚力,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
生效裁判文書抄送制度。在強化訴訟調解與委托、協助調解相結合的同時,丹陽法院推行勞動爭議案件生效裁判文書抄送制度。在勞動爭議類案件審結后,將生效的裁判文書抄送一份副本給有關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這一做法主要是立足發揮法院判決在社會上的公信功能,強調“調”、“判”優勢互補,一方面借此與工會等有關組織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便于共同對判決后的糾紛發展情況跟蹤了解,另一方面便于有關調解組織在調處類似糾紛時有所參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也增強糾紛雙方對調解方案的信服力,起到了“判一件,調一片”的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