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程序中的撤訴權探析
作者:王文清 發布時間:2007-09-14 瀏覽次數:1547
[內容摘要]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調解,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在糾錯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再審程序中當事人欲撤回再審之訴,法院應否準許?由于法無明文規定,導致實踐中做法不一,筆者就再審案件審理中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撤訴的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和大家探討。
[關鍵詞] 再審 再審申請 撤訴權
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制度中的一項補救制度,是為了糾正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而設置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發動再審程序的途徑:即基于當事人的訴權,由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引起對案件的再行審理;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抗訴;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再審程序現有啟動途徑的多渠道化,在糾正錯誤裁判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再審程序中當事人欲撤回再審之訴時,能否準許?因法無明文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不一。在此,筆者就該問題做一點粗淺探討。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行審理的行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聽證復查,發現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或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決定案件進入再審。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后,案件已進入實質性的審理階段,有些案件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有的依第二審程序再審。提起再審的主體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裁定之前,能否享有撤訴權?對此,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
一、當事人申請引起的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再審程序若于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因當事人申請引起再審的,申請再審人撤回再審申請,除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外,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并裁定終結再審訴訟。申請再審人撤回再審申請后,再以相同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認為,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再審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在宣判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應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撤訴,往往是其訴訟目的已經通過訴訟外的方式得到了解決,從法理學的角度,屬于私權范疇,對私權的處理,國家不應過分干預,應準許其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3條和第13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撤訴應具備的三個條件: (1)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2)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或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3)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故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審理的,在宣判前,申請人申請撤訴的,除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侵犯國家、集體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該當事人有權撤回再審申請,應無異議。
2)再審判決宣告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不應予準許。
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和法院均有約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如果允許當事人撤回原審之訴,就意味著當事人得以自己的意志撤銷原審裁判,顯然與法律原理不一致。民訴法第131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原告撤訴權明確規定,在一審宣判前。在一審宣判后原告即喪失申請撤訴的權利。民事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適用的程序,此時的法院判決、裁定已經作出并已生效,原審原告如果提出撤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間要求。因此,再審判決宣告前,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不應準許。
二、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抗訴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不應予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185條、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是國家法律監督的結果,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因此,在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程序中,當事人無權申請撤訴。
三、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不應予準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177條規定,院長發現本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符合再審條件的決定再審,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這時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發現自己的裁判確有錯誤而進行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正,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正確的行使審判權的職能行為,并非當事人意志。同樣,上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而進行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通過這種指導和監督,使錯誤的裁判通過法定程序得到糾正,從而使審判工作的合法、權威性得到有效的保護,使法律的嚴肅性和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和上級法院提審而引起的再審程序,并非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提起,當事人無權申請撤訴。
綜上,審判監督程序是對錯誤判決的最終司法救濟,審判監督工作擔負著特殊使命,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線,也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關。對再審程序中是否允許當事人撤訴的問題,相信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此會有一個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