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建湖法院近湖法庭近日調解和好一起離婚案件。主審案件的顧法官積極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倡導的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通過行使釋明權,深化調解,挽救了一個瀕臨破碎的家庭,使雙方當事人切實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溫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黃某(女)與吳某(男)系一對夫妻,婚后生一男孩,現年14歲。由于吳某不務正業,沒有固定工作,雙方時常發生爭吵。2003年吳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刑14個月。刑滿釋放后,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惡習,屢次戒毒沒有成功。20056月在上海購買毒品時被上海市公安局強制戒毒一年。出來后在2006424又因非法出售發票罪被法院判處一年四個月。吳某在上海刑期屆滿前,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稱吳某屢次戒毒不成,且又犯罪,不盡丈夫與父親的義務,已對婚姻心灰意冷,決意要求離婚。

在法院向吳某送達應訴手續后,吳某服刑的看守所反饋吳某刑期即將屆滿,現情緒一直不穩定,不宜開庭,請求法院廷期審理。顧法官考慮到吳某的處境,經與原告溝通,同意延期審理,給吳某吃了一顆定心丸。

吳某釋放后到庭參加訴訟,雙方對服刑及吸毒事實均無爭議。但黃某一直認為在吳某服刑及強制戒毒期間,她的所得(存款)應是個人財產,故堅決要求離婚,且該存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被告吳某則不同意離婚,請求黃某能給他一次機會。為妥善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顧法官當庭行使釋明權,告知黃某按《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及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原告執意離婚,初次調解不成。顧法官考慮到吳某確實有痛改前非的表現,且小孩尚年幼,應在和睦的雙親家庭中成長。于是不顧工作繁忙,與天氣炎熱再次組織雙方調解。顧法官對黃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分析離婚的利害關系,特別是打消了黃某對存款是其個人財產的錯誤念頭,從根本上糾正了化解了矛盾。更以一個長輩的身份苦口婆心地讓黃某充分考慮到孩子的無辜。同時在顧法官的主持下吳某也寫下了保證書,發誓要重新做人。顧法官的真誠感動了雙方,黃某終于答應給吳某一次機會,吳某也承諾一定不會讓黃某和法官失望。雙方在法官主持下調解和好。一對夫妻重歸于好,夫妻倆手挽手離開,在夕陽的斜照下,留下了一對和諧的背影……

 

【后記】 建湖法院近湖法庭,積極響應最高院提出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在院黨組領導下,通過庭務會學習使全庭法官充分認識以人為本、和諧訴訟的重要性,不斷探索和諧訴訟的方式,深入學習和諧訴訟的內涵。使全庭法官都能和當事人平等對話與交流,強化調解機制,使當事人雙方充分協商與溝通。同時全庭法官在庭審中及時正確行使釋明權,有效防止了突襲判決,消除了當事人對裁決的不滿情緒。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都能從產生它  的環境中徹底消除,從實質上、源頭上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