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沛縣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注重溝通協調,不斷提高協調藝術,在長期的實踐中摸索出了有針對性的六種協調方法。

一、情感溝通法。溝通首先是情感上的溝通,承辦法官要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努力營造一種融洽和諧的氣氛,消除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對立情緒,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情感距離,特別要注意解決好原告認為“官官相護”、被告認為“民告官張口三分利,不給也夠本”、第三人認為“拉我進來就是要我出錢”等錯誤認識。

二是直覺觀察法。在行政審判中,案與案不同,人與人不同,因而形成了每個案件固有的特點。承辦法官要善于察言觀色,做到聽其言,觀其行,知其人。從當事人的身份角色、文化程度、年齡狀況、行為語言、生活背景中觀察他們的性格特點,訴訟動機,對立狀況,從而選擇正確的調解方法。

三是換位思考法。我們首先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換位思考,多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以已度人,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其次是讓行政相對人進行換位思考,站在行政機關的角度認識問題,真正達到彼此理解。同時承辦法官要掌握溝通協調的主動權,避免出現案件當事人誤認為法官是在幫某一方和讓某一方牽著走的情形出現。

四是案例疏導法。在行政訴訟的原告中,有相當一部分在起訴時不是以法律規定預測自己所涉案件的輸贏,而是用與自己訴訟相類似的案件作比對,針對這一特點,我們在充分辯法析理的同時,用當事人熟知的案件進行分析,找出此案與彼案的異同,引導當事人明確爭議的焦點,找準爭議各方的彌合點,理智地進行訴訟,心平氣和地解決爭議,化解矛盾。

五是批評教育法。案件承辦法官在批評教育時,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就是有過錯的主要事實;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導致過錯事實發生的過錯方或主要過錯方。承辦法官通過對過錯或主要過錯方進行批評教育,促使其認錯道歉,使對方心理得到平衡,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放棄不合法的要求,促成對爭議的問題達成合意。

六是合力協調法。案件承辦法官在溝通協調過程中,善于尋求法官之外的各種力量,形成合力、協同調處爭議。公安局申請對朱寨鎮村民賭博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6件案件,就是采取這些協調方法促使當事人主動交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