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司法審判與“媒體審判”的關系
作者:段曉娟 發布時間:2007-09-07 瀏覽次數:1486
傳媒監督司法在現代法制發達的國家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監督形式,但無論在哪個國家,傳媒與司法體系的良好運作之間總是存在著相當復雜的關系。因為新聞自由既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而司法獨立則不僅是現代民主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的一項基本內容,也是法治國家的必備要素之一。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布萊克大法官在Brdges v.California g一案的判決中所言,“言論自由與公平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權利,實在難以取舍?!彪S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新聞監督與司法獨立在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二者之間一些不甚協調、甚至沖突的方面也逐漸顯現,并隨著輿論監督的不斷升溫,其程序日益劇烈。這種沖突如不妥善解決,勢必損害某些重要的社會價值。
一、傳媒監督司法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
傳媒與司法有著內在的一致性,它們的目的與信念相同,相同的目的在于兩者都追求社會公正,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傳媒體現自身或受眾觀念的公正,是一種道德性的情感與評價。無論是司法機構追求的獨立和公正,還是傳媒倡導的新聞自由與真實性,都為社會提供了一個監督和防范的機制,以保護公眾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不存在任何對立,司法權畢竟是一支國家權力,也有膨脹和濫用的可能,因此傳媒自然有遏制它的必要。司法追求的獨立與傳媒強調的監督均有其合法性依據,很難在二者之間做出一個非此即波的選擇,只有在二者不同的價值與利益之間找到一種合理的平衡,才能使其實現各自的使命。為了實現二者的基本平衡,我們可以采取系統相應措施:第一,媒體有義務尊重司法部門的獨立。媒體有職責和權利搜集信息,向公眾傳達信息,但這種自由和權利不能侵犯司法獨立,不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只有在此前提下,媒體才能對庭審活動進行報道和評論。第二,利用新聞法統一協調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價值理念。
媒體監督司法作為一種權利,又是公眾自由表達權利的延伸,但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媒體也要承擔失誤后果的責任。要使傳媒對司法的監督達到理性、有效的程度,應將傳媒對司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法制化。法律在給新聞自由以足夠空間的同時,為避免由于這種自由的濫用而損害司法公正,司法須對新聞自由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并對干擾公正審判的行為給予懲罰??墒俏覈駷橹惯€沒有一部法律對傳媒的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和批評權等做出過具體規定,因此制定一部內容充實、體系完備的《新聞法》已迫在眉捷。
二、傳媒監督可行性操作
健全的制度環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的前提,為了提高傳媒對司法的監督水平,新聞媒體應該配備專門的法律事務人員,以便于司法機關溝通配合,避免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也須將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再審,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報道流向社會,以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新聞機構中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指導對案的報道活動。
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有責任嚴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處的環境,以確保傳媒不干預公開審判,此外,司法審判也限制傳媒對待案件公開的非法律性質的評價討論。比如:對于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傳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傳媒對報道的案件進行評論,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傳媒主體要本著職業道德和良心對監督的對象作如實報道,無傾向性,盡量保證不出差錯;不得對司法人員進行惡意的人身攻擊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歪曲報道,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傳媒自身也要加強管理,廉潔自律,掃除有償新聞等腐敗現象;同時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監督水平。
三、處理我國國情下的司法審判與媒體監督
如何處理好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中國目前的現狀下,司法腐敗方面的問題較多,傳媒監督是必要的。但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在任何情況下,司法都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目前,當事人尋找媒體解決各種糾紛的事例屢見不鮮,這是不正常的,從某種程度上說明司法和行政職能缺失。保持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感和依賴感,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鑒于此,媒體應考慮以恰當的形式,有系統地報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說明什么是法治,司法如何保障社會公正,為媒介受眾指出一條通過司法公正解決問題的道路,增強他們對國家法律機制的信心。
從保持司法與傳媒的合理距離方面講,司法應致力于樹立自身的權威。目前,傳媒介入司法的越位現象之所以層出不窮,一定程度上與司法體現上的諸多批漏有關,所以樹立司法權威,完善保障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制度,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對消減傳媒的越位現象是有積極作用的。
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作為軟約束力的傳媒所擁有的司法監督權是有積極意義的。但若要使傳媒真正對司法起到監督作用,并在與司法的合理沖突中敦促司法本身的完善,當務之急是改變其運作中的幼稚和不成熟、管理上的單一性、報道上的封閉性等缺點。鑒于這種情況,媒體監督應做到幾個幾點:(1)報道中避免故意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度;(2)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只宜評論已有的審判結果,不在審前施加影響;(3)媒體的評論僅限于意見范疇,“不能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不帶有民意審判的意味”;(4)與上級司法和紀檢部門保持聯系,尋求支持,以保障監督的恰當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