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反映消費者維權案件呈現新特點需引起重視
作者:陳黎筍 馬立國 發布時間:2007-09-06 瀏覽次數:1997
今年4月份以來,亭湖法院陸續受理了15起因消費者維權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此類案件由于涉及較多國內知名品牌、當事人維權手段復雜等新特點,許多案件還未起訴到法院,便已引起媒體較多關注。法院如果處理不慎,將影響到一些大型企業、知名商家的信譽,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需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一、案件特點和存在問題
1、案件主體相對固定。原告進行維權,已成為“半職業化”,以陳某一人提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達到10件。而被告多為國內知名企業,涉及到的有乳業、電器、襪業、保健品、雞精等,同為被告的還有本地一些大型商業零售企業,如蘇果超市、時代超市、鹽阜人民商場、鹽城商業大廈等。這些企業及品牌一般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處理不慎,將會影響到商業信譽,產生不良后果。
2、涉及問題普遍存在。此類案件不同于以往假冒名牌、產品明顯質量缺陷等糾紛,而是涉及到商品在銷售過程中產品標識標注是否規范、產品宣傳中是否存在欺詐等專業領域,如保健產品外包裝標識的國家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論證以及一些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批準文號等。這些問題往往是普通消費者不容易注意也不會去注意的,但此類商品往往也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和缺陷,因此處理起來較為棘手。
3、索賠數額標的不大。涉案標的物一般是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物品,價格從幾元到一百多元不等,且原告購買的商品數量較少,一般是一件或幾件,符合正常的消費習慣,起訴索賠數額不大。這與以往著名的“王海打假”等消費者維權案件標的大、購買商品數量多,“打假”意圖明顯等特點不同。因此,對于確認原告消費者身份往往不存在異議。
4、維權手段多元化。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原告還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希望通過行政處罰等措施,追究相關企業的行政責任。部分原告為了維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即主動與有關媒體聯系,希望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擴大事件的社會影響力,幫助自己維權。因此案件處理受到較多社會關注,法官辦案壓力較大。
5、維權成本較低。該批案件涌至法院均是在今年4月份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以后,一個消費者維權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通常只有50元,適用簡易程序或調解結案的只需25元,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很多消費者放棄了自行協商、消協調解等方法,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此類案件,法院處理起來卻需要花費不少的人力、物力,因此訴訟的低成本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之間形成了矛盾。
二、解決對策
1、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消費者維權與濫用訴權之間的法律界限。消費者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規范商家的生產、銷售行為值得肯定,但如果濫用訴權,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何正確界定兩者之間的界限,一直是未破解的難題,也是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掌握的。
2、建立庭前協調機制,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此類案件較多涉及到外地當事人,通過庭前協調機制,可以有效節約訴訟成本,同時較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做到案結事了。亭湖法院通過開庭前電話、傳真等方式與商家溝通,使80%的案件達成庭外和解,以撤訴方式結案。
3、妥善處理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的關系,防止媒體不當炒作。在嚴格按照審判紀律有關要求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配合媒體的采訪,加強與有關媒體的溝通聯絡,謹慎使用法言法語,防止部分媒體進行不當炒作,從而給司法公正帶來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