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5歲的楠楠在媽媽帶到動物園玩耍時,卻被猴子咬傷了手指,831,這起引起徐州市民廣泛關注的猴子傷人事件經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理后終有結果,盡管楠楠被猴子傷害很值得人們同情,但法院未能支持其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今年128日,距楠楠5歲生日僅過去兩天,楠楠被媽媽帶到動物園游玩。當來到猴籠處時,楠楠看到調皮可愛的猴子非常開心,媽媽便抱起楠楠投喂猴食,不料,猴子野性大發,反而一口將楠楠的左手中指咬得血肉模糊。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楠楠的手指雖經鑒定未構成傷殘,但仍留下了缺損。

事件發生后,動物園對楠楠被猴子傷害表示了應有的同情,但認為自己在事件的發生上沒有責任,故而拒絕了楠楠家長的賠償要求。

法院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從事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動物園對猴籠日常所實施的安全管理措施足以保障幼童免受損害,由于楠楠媽媽無視動物園設置的“愛護生命、請勿喂投”的警示標志,抱楠楠投喂猴食,導致楠楠受到傷害,楠楠媽媽具有過錯,而動物園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