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堅持改革創新的精神,對中止執行案件,敢于亮劍“執行難”。今年來,該院把中止執行案件全部納入執行工作動態管理范圍,從加強群眾關注的執行熱點、難點入手,進一步規范案件中止執行,有效地克服了隨意中止執行狀況。

一是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開制度。為提高中止案件的透明度,消除當事人的疑慮,接受社會監督,該院大力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開制度,執行人員把中止案件條件、程序向當事人作詳細解釋,并把中止案件條件、程序及每個中止案件的全部流程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這是加強執行工作社會管理的一新舉措。

二是建立執行監督制度。執行部門是熱點部門,為加強對執行案件的有效監督,該院建立了外部和內部監督體系,以確保執行權的正確行使。外部監督主要是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執行監督員,除由他們進行日常監督和信息反饋外,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聽取意見。內部監督除了實行疑難復雜案件合議制、院庭長審批制和重大執行案件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制以外,主要是實行執行案件跨部門裁決和案件質量評查監督。

三是推行中止案件復查制度。恢復執行案件并不能在質效統計中顯現,該院為消除審判管理工作的盲區,加強對恢復執行案件的管理,制訂了《恢復執行案件管理辦法》,對恢復執行案件諸環節進行了規范。該管理辦法規定,承辦人應當自收到恢復執行申請的十日內,書面通知被執行人申報可供執行財產,符合執行條件的,三個月內執結。如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的,對于原中止案件,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恢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寫明本院受理申請的時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采取的執行措施、不予恢復的理由等。對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的原和解執行案件,應交行政庭聽證,依法裁定中止執行。該辦法還明確規定了不予恢復執行通知書下達后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恢復執行申請(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證據除外),該辦法的制定,既便于對執行人員的工作量進行考核,又避免了案件當事人的無序申請,更考慮到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變化周期。

四是建立案件中止執行與舉報懸賞同步公示制度。該院為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出臺了《對執行中止案件實行報刊公告及舉報獎勵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在法院已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了認真調查,并窮盡了執行措施,申請人也不能舉證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而中止執行的案件,對被執行人住所或工作單位在本市的,每季度集中在報紙上予以公告,實行有獎舉報,充分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對舉報屬實的,則按一定的比例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最大限度的實現申請人的權利。該做法實施后,收效甚佳,一部分中止執行的案件又得以順利執結。該制度的實行同時也增強了執行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該制度明確,如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等線索,系原執行人員工作疏忽而未能發現導致案件中止執行的,在考核時將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追究紀律責任。這樣既促使執行人員認真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又避免了被執行人多支付獎勵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