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是否足以抑制反抗”看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作者:潘雷 周萬春 發布時間:2011-11-16 瀏覽次數:455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是兩種常見的侵財型犯罪,在以精神強制方式當場取得他人錢財時,如何區分兩罪是實踐中普遍遇到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應當緊緊圍繞“是否足以抑制反抗”這個行為特征對兩罪予以區分。
按照理論界的通說,搶劫罪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比兩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在兩罪中具有以“脅迫”或“威脅、要挾”方式,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特征。“脅迫”、“威脅、要挾”在刑法上統稱為精神強制。如當場對被害人采取精神強制手段,而事后取得較大數額財物的,自然成立敲詐勒索罪,對此理論界并無異議。然而,如當場對被害人采取精神強制手段,而又當場取得財物時,如何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則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題。
理論界在搶劫罪中采用“脅迫”、在敲詐勒索罪中采用“威脅、要挾”這兩組不同的詞匯以區分兩罪在手段上精神強制程度的不同,并強調搶劫罪中的“脅迫”是稍遇抵抗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程度稍輕,實現稍緩,被害人有回旋的余地。但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被害人交出錢財時并未反抗的情形。因此,通說理論中以被害人如果反抗是否會實際遭受行為人的暴力手段為判斷標準,并不能有效地對兩罪作出區分。
筆者認為,在以精神強制的方式當場索取公私財物的情形中,應當按照“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作為區分兩罪的標準。即當行為人采取精神強制的方式,索取被害人財物時,如強制的程度足以使被害人當場不能反抗,則成立搶劫罪;如被害人雖被強制,但仍然可以反抗,則成立敲詐勒索罪。此處所指的反抗,方式有多種,如逃走、呼救、反擊等。此外,這種反抗應當具有可行性,無法改變強制狀況的無效反抗應不在此列。以“是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為標準,可以對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精神強制程度作出明確的區分。
對于如何進一步界定是否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標準,理論界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分。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被害人被精神強制時能否反抗為判斷標準;客觀說認為,應當以一般人在被精神強制時能否反抗為判斷標準。主觀說的判斷依據在于查明被害人的精神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任意性太強,難以實施;客觀說采納一般人標準,在案件審理中可以免除對被害人主觀狀態的證明責任,而由法官根據日常經驗予以判斷,利于實踐操作。故筆者認為,應當采納客觀說作為判斷“是否足以抑制反抗”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