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省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總體情況以及典型案例通報。

  一、全省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基本情況

  近年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增長。2013年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281件,同比增長18%;2014年受理416件,同比增長48%;2015年1-9月,受理894件,同比增長178 %。

  一是刑事犯罪打擊力度不斷加大。2014年受理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231件,同比增長31%;2015年1-9月,受理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347件,同比增長103%。對嚴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戒力度逐步加大。2014年,全省法院一審審結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3件100人,同比分別增長450%和525%,超過現行刑法生效以來十五年全省法院審結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和人數的總和,其中2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比增長23倍。2015年1-9月,全省共計2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比增長61%。2015年至今,全省法院受理各類走私固體廢物一審案件5件,涉案被告人56人,涉案被告單位19個,一審判處的最高有期徒刑達10年。

  二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穩步推進。2014年以來全省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居全國法院前列。無錫中院審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無錫蠡湖惠山景區管委會生態環境侵權公益訴訟案被譽為全國生態補償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生指導案例。我省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為全國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五家試點單位之一。

  三是行政執法司法監督不斷強化。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對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行為確認違法,對行政機關人員監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全省共有2人因環境監管失職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1-9月,全省共有6人因環境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3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是支持依法行政力度不斷加大。2014年受理環境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2879件,2015年1-9月受理1993件。常熟法院在環保機關申請執行某公司非訴行政執行案中,因某公司拒不履行環保部門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繼續違法生產污染大氣環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昆山法院在環保機關申請執行某公司非訴行政執行案中,發出我省法院系統第一張防治大氣污染執行令,責令擅自停用廢氣治理設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恢復設施正常運行;蘇州姑蘇法院在某公司訴蘇州工業園區環保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中,嚴厲處罰企業阻撓環保機關執法行為,支持環保機關依法履責,該案入選2014年全國十大環境行政案例。

  二、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做法

  一是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省法院制定下發文件,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合議庭統一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整合司法手段,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多管齊下”,提升司法保護效能。省法院于2014年12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南京、無錫、常州、徐州、宿遷、淮安6家中院,常熟、溧陽等4家基層法院相繼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7家中級法院和27家基層法院行政庭設立專門合議庭;指定全省31家基層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本轄區及指定轄區環境資源案件。

  二是努力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合力。省法院與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關于建立實施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和違法案件聯動辦理機制;與省檢察院共同下發《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職能分工。連云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列入全市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要點;常州、無錫、揚州中院與檢察、公安、環保機關建立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機制。泰州如泰運河、古馬干河水體嚴重污染事件發生后,法院與環保、公安、檢察等機關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傾倒者分別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1年6個月至5年9個月有期徒刑;泰興市海事處兩名行政執法人員以監管失職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向戴某某等提供副產酸的常隆公司等單位被判令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元,通過依法追究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人和行政監管失職者刑事責任、污染物源頭提供者民事賠償責任,形成連環制裁效應,實現生態環境立體化保護。

  三是規范專門化工作標準。探索環境資源審判的特殊規律,總結審判經驗,省法院下發環境民事侵權案件審理指南,為全省法官提供明確操作指引;在全國率先建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專家庫,聘請26名知名專家學者以提供咨詢意見、作為專家輔助人參加庭審或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方式,解決相關科學技術問題。

  四是注重生態環境司法社會效果。創新判決方式,落實環境修復責任。針對同一個污染環境行為往往造成不同損害后果的特征,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據損害擔責原則,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環境修復民事責任。連云港法院在審理濫伐林木刑事案件中,與有關部門合作建立環境司法執行基地,除判決被告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判令被告補種指定樹種,負責管護一年并接受最終驗收;宿遷、淮安等地法院在審理非法捕撈刑事案件中,將環境損害和修復程度作為量刑參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漁業管理部門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用于向相關水體補放魚苗;鎮江法院在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將刑責輕重與耕地恢復效果結合,促使被告主動采取措施修復毀損耕地;連云港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創造性地引入“勞務代償”概念,判令造成環境污染但無賠償能力的被告承擔一定工時的環境公益勞動。常州中院在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修復機制,由環保企業實施修復,法院負責審核修復方案,環保機關監督實施和驗收。新沂法院在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除對被告判處相應刑罰外,還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化學品銷售業務。

  由于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仍然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我們將在今后工作中嚴格依法履責,依法審理好各類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為維護生態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連云港法院創新案件審判執行方式確保環境修復效果

  典型案例1:被告人王同金濫伐林木案

  案情: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王同金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贛榆縣厲莊鎮翔鳳嶺村東側242省道南側的林地內,非法采伐楊樹402株,折合立木蓄積48.6145立方米。被告人王同金于2013年12月1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審判: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同金明知采伐林木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擅自無證砍伐樹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同金犯濫伐林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同金在案發后能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同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為充分發揮林木防風固沙、調解氣候、改善環境等功能作用,彌補因被告人濫伐林木行為給森林資源所造成的損失,被告人應積極補種一定數量的林木,用以恢復生態環境。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同金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王同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贛榆縣林業局指定范圍內補種指定樹種林木402株(2年樹齡),保證其存活,并從植樹之日起管護1年。補種樹木及管護期間,由贛榆縣林業局負責監督。

  典型意義:對于破壞森林、毀壞綠地嚴重的不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刑罰+賠金,更要把毀掉的樹木重新修復起來,這是新形勢下港城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一項創舉。林業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具有重要的生態和經濟價值。林業資源具有可再生性,但這種可再生性只在人類不對其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的基礎上才能實現。基于此,我國對林業資源實行行政許可的制度,只有經依法審批通過,取得采伐許可證,才能依照采伐許可證許可的范圍、數量進行采伐。沒有采伐許可證,或是超越了采伐許可證的范圍、數量都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依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自由刑、財產刑,還從恢復環境的角度,判決被告人補種林木。由于新種植的樹木無法確保一定時間內的存活率,需要專人養護,法院一并判決被告人對樹木管護1年,有效保證了補種樹木的存活量。同時明確在被告人補種樹木及管護期間,由相關林業部門負責監督,有效修復了被破壞的森林資源。

  延伸材料:

  1、2013年以來,全市法院判決的11起濫伐、盜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共補種樹木3315株;

  2、為促進補種復綠工作的順利進行,連云區人民法院聯合贛榆區林業局出臺了《關于辦理林業資源保護案件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就加強雙方協作配合,提供林業管理信息,履行法院判決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在具體案件中,連云法院針對需要進行補種復綠環境修復的生效判決,及時向贛榆區林業局送達《樹木補種監管移送函》,由林業局對被監管人員復綠和樹木存活情況定期反饋,有力保障了案件執行效果,有效促進了生態可持續發展。

  3、2015年7月6日連云港法院環境司法執行基地正式投入使用,該基地是江蘇省首個環境司法執行基地,位于市云臺山風景區南云臺林場、占地400畝,它的建成,為保障全市資源環境案件裁判結果有效執行提供了重要場所,這個基地集懲治、教育、修復等功能于一體,今后凡是涉及補種復綠的案件,將集中在該基地統一執行;

  典型案例2:連云港市贛榆區環保協會訴王升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案情:2012年以來,被告王升杰在經營恒旺石英石加工廠期間,未依法在環境保護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購買工業廢鹽酸用于清洗石英石,將酸洗過程中產生的100余噸含酸廢水通過滲坑排放至連云港市贛榆區龍北干渠,導致龍北干渠及與其相連的蘆溝河受到嚴重污染。后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處理,該石英廠已停止經營。經專家評估,100噸濃度10%酸性廢水虛擬治理成本約為14616.7元。

  審判:連云港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升杰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違法采取酸洗方式清洗石英石,將酸洗后的含酸廢水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即通過滲坑排放,造成水污染并影響了水域周邊土壤等生態環境,其應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王升杰自愿在經濟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提供有益于環境保護的勞務活動抵補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符合“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的環境立法宗旨。法院判決被告王升杰賠償其對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人民幣51000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財政專戶,用于對生態環境恢復和治理。被告王升杰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年內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時),以彌補其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該項勞務執行由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和管理。被告王升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贛榆區環境保護協會為提起公益訴訟支出的費用3500元。

  典型意義:水晶加工是連云港的特色產業,小工廠、小作坊很多,污染嚴重,治理難度很大。連云港市中院通過環境公益訴訟,讓被告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用經濟手段遏制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在被告無力足額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判決被告提供960個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替代承擔環境修復的行為責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作為負責當地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愿意對被告提供勞務活動予以監管,使這種替代勞動的判決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同時,法院對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用依法判處由被告承擔。案件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從判決,現金錢給付部分已執行完畢,勞務補償部分正在執行中。

  延伸材料:

  連云港中院審理的連云港市贛榆區環保協會訴顧邵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也采用了勞役代償的方式,法院判決被告顧紹成賠償其對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人民幣47500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財政專戶,用于對生態環境恢復和治理。被告顧紹成于判決生效后二年內提供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時),以彌補其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不足部分,該項勞務執行由連云港市贛榆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和管理。被告顧紹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贛榆區環境保護協會為提起公益訴訟支出的費用3500元。

  昆山法院全國首創環保執行令

  由于廢氣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造成環境污染,2014年1月6日,昆山市環保局對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13萬元、立即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恢復大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但這家企業繳納罰款后,卻照常生產。2014年6月1日,昆山市環保局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6月12日,昆山市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張大氣污染執行令。

  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在未配備環境保護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主要從事金屬工藝證章模具、機繡工藝品玩具、紀念章等生產經營活動,由于環保設施不完善,該公司在生產時產生的廢氣對周邊居民和單位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引起大量投訴。   今年1月6日,昆山市環保局對這家企業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13萬元、立即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恢復大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然而該公司在按規定繳納罰款之后,一直沒有停止生產。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因此昆山市環保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昆山法院于6月12日作出準予執行的行政裁定書,并同時發出了大氣污染執行令,張貼至企業顯眼處。這是全國首創的大氣污染執行令,載明以下內容:“本院決定: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在昆山市長江中路35號住所地的生產,除依法報經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批準之外,應始終保持大氣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本執行令發布之日起,昆山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如繼續違法生產,本院將依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應予以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昆山法院環保合議庭表示,張貼執行令后,如果企業依然不能按照執行令內容履行,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取相關制裁手段。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定,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將采取7天以下的司法拘留,對法人單位罰款額則最高達100萬元,且不限次數。

  2014年8月28日,昆山法院行政庭特意對鴻鈞公司進行了“突擊性”的回訪,鴻鈞公司在張貼執行令之后,專門花費了600萬元對其車間的廢氣治理設施進行了全部更換。經昆山環保局檢測,該設備的運行已經完全符合大氣污染治理的條件。次日,鴻鈞公司還向法院寄來書面的整改報告、生產場所照片、相關廢氣治理設施的買賣合同等材料,該公司負責人表示,通過法院發布的執行令,對環境保護的企業責任理解的更加透徹。希望法院的執行令,能換來更多的綠水青山!

  蘇州姑蘇法院依法支持環保機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2013年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園區環保局)不斷接到汀蘭家園小區居民關于周圍企業產生異味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訴。為此,9月起,該局決定對該小區周邊企業廢氣排放情況進行集中排查整治,劃定包括原告在內的58家企業作為檢查對象。9月30日,環保執法人員至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達馳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公司保安以未辦理來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隨即撥打110報警求助,民警趕到現場后,要求公司保安開門讓執法人員進入門衛區域。在民警和執法人員的要求下,保安電話聯系公司環保負責人后被告知該負責人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不方便打電話,仍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因受阻撓而認為喪失最佳檢查時機,故未強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同年12月6日,園區環保局向夢達馳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2013年12月20日,園區環保局作出蘇園環行罰字[2013]第080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夢達馳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關于排污單位應配合環保檢查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夢達馳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夢達馳公司不服,認為其不存在拒絕現場檢查的違法事實,保安不讓未預約的人員進入廠內僅在履行公司管理制度,而不是故意拒絕任何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且其生產屬綠色環保,不屬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所指“排污單位”,環保局無權對其進行“現場檢查”, 被告處罰有誤,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環保部門的上述處罰。

  姑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具有行政強制力。原告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根據被告制作的現場執法錄像視頻和現場檢查筆錄可認定:原告公司保安以公司外來人員沒有預約不得進入廠區的公司管理規定為由阻礙、拒絕依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在公安民警到場介入的情況下,仍以環保負責人在高速公路開車不方便接電話為由拒絕檢查,上述行為已構成拒絕被告執法檢查。

  關于原告是否屬于《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排污單位”,法院認為,是否存在廢氣排放等環境污染情況需要通過執法檢查才能核實判定,本條所稱“排污單位”不能簡單理解為已領取排污許可證或已進行排污備案的單位,任何其他存在廢氣排放可能性的單位均可被列為檢查對象而構成本條所指的“排污單位”,否則,無法維護環境保護行政監管的有效性和懲處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必須具有合理性和針對性,不能隨意對無關的單位進行檢查。本案中,被告開展汀蘭家園周邊企業廢氣排放情況集中排查整治的起因是汀蘭家園小區居民不斷投訴異味擾民問題。由于大氣污染的特殊性,很難直接準確地判斷污染源,故而被告將汀蘭家園小區周邊包括原告在內的58家工業企業列入排查對象具有合理性和針對性。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認為其不屬“排污單位”,與法無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夢達馳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而且原告主動履行了繳納罰款的義務。法院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時向當地環保和公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此類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并且在對抗拒環保執法的行為作出處罰后,環保部門仍應繼續加強對該類企業的環保監管力度,同時,作好環保執法部門之間的聯動配合工作,形成執法合力。

  常熟法院公開審理污染環境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企業私設暗管,直接排放電鍍廢水至城市污水管道,又在沒有取得資格證的情況下在企業倉庫內隨意儲存劇毒物,此案于2015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在常熟法院一審進行宣判,被告單位江蘇順馳拉鏈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游某某和許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這是常熟市第一起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件。數百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社區代表等旁聽了庭審,起到一個多方位的法制宣傳效果。

  本案被告單位江蘇順利拉鏈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常熟市注冊成立。被告人游某某、許某某在經營江蘇順利拉鏈有限公司期間,為謀取利益,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1號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在車間二樓建設電鍍車間,并在無廢水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非法從事拉鏈電鍍加工,將加工作業中產生的含鉻、鎳、含氰化物等的電鍍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樓下北側和西側的集水池,并通過私設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同時,在沒有取得劇毒化學品使用許可及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情況下,非法將4.55公斤氰化鈉、20公斤氰化鋅儲存于二樓電鍍車間內用于電鍍生產,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上述犯罪行為于2014年9月1號被查獲,經檢測,生產的廢水中含有的鉻、鎳等重金屬物質以及含氰化物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

  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江蘇順利拉鏈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游某某、許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都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單位江蘇順利拉鏈有限公司,非法儲存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被告人游某某、許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另外,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常熟法院希望通過此案的審判及宣傳,提醒相關的經營企業和個人,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以犧牲破壞環境為代價來換取個人的私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常熟法院將以完善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專業化審判工作機制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資源環境的受理、審理和環境資源聯動執法的具體工作制度,不斷形成環境恢復、有效預防、公益優先的環境司法工作機制,確確實實地保護當地的綠水青山。

  常熟一企業污染大氣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定

  法人代表被司法拘留

  2015年8月4日,常熟法院在執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中,因位于支塘鎮的常熟天晟精密鑄造有限公司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繼續進行污染大氣環境違法生產,依法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

  經查明,該企業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從事失蠟鑄造項目生產,經環保部門查實后依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未提出聽證申請也未陳述申辯意見,遂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失蠟鑄件項目的生產,且處以48000元罰款。但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訴訟,又未履行義務。經環保部門申請,常熟法院于今年3月27日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常熟法院數次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進行環保法制教育,并發出執行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事項,同時查封了該公司用于違法生產的配電箱。尹某在交納罰款后,書面承諾停止污染大氣的違法生產,但仍無視法律規定,私自從事生產。7月31日,市環保局在執法督查中發現天晟公司仍在進行失蠟鑄件項目的生產,后經法院查實后對該公司法人代表尹某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該企業無視環保行政執法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拒不履行法院準予強制執行的生效裁定,從事失蠟鑄件項目的生產,污染大氣環境。當事人尹某在經過環保機關和人民法院多次法制教育后,貪圖私利依然我行我素,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形,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對尹某進行了提審,尹某對自己所作所為很后悔,表示等自己出來后,立即關停相關污染生產線,不再進行污染生產。常熟法院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環境類案件,一方面敢于碰硬,一方面不忘宣傳教育,二手都要抓,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常州法院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落實環境修復責任

  由于環境公益保障的緊要性與環境公益修復的特殊性,導致環境公益訴訟的裁判方式迥異于一般民事侵權訴訟。而環境公益訴訟裁判的延伸問題,即裁判生效后如何履行,裁判目的環境修復如何落實,一直以來也是環境公益訴訟中遇到的瓶頸問題。為破解訴訟難題,落實環境修復責任,常州中院環資庭在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嘗試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將環境修復進行市場化運作,運用合同手段制約和促進污染環境得到有效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間,被告儲衛清經被告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世爾公司)同意,使用博世爾公司位于常州市武進區湟里鎮東安農行北的場地及簡易設備,從事“含油濾渣”的處置經營活動。其間,被告無錫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公司)明知儲衛清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允許儲衛清使用金科公司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該公司名義,與被告無錫翔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悅公司)簽訂《廢油處置合同》、與被告常州精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煉公司)簽訂《油渣、白土渣回收協議》。后儲衛清分別從翔悅公司、精煉公司處違規購置油泥、濾渣200噸和500噸,提煉廢潤滑油進行銷售牟利,造成博世爾公司場地及周邊地區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經鑒定,博世爾公司場地內的全部土地進行整治、修復所需要的費用為人民幣2830700元。2014年7月18日,原告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向常州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擔污染損失賠償責任。2014年9月12日,常州中院一審判決五被告共同賠償損失人民幣2830700元。

  判決生效后,常州中院環資庭聯系案件相關個人及單位組織(當事人、檢察機關、環保行政部門、鑒定機構等),明晰治理路徑,擬定了具體的修復方案及第三方托管方案。首先,解決資金來源問題。環境修復費用來源于公益訴訟裁判執行到位的賠償金,同時依托常州市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公益金作為有力保障,確保環境修復方案能夠順利實施。第二,明確各方職能問題。公益訴訟原告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與具備修復資質與能力的江蘇上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簽訂了《博世爾地塊環境修復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人民法院對合同的形式、內容進行審查;環保部門對修復治理的方案及實施過程進行審核,并最終驗收;檢察機關對于合同訂立、履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第三,建立誠信監管制度。環保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的治理信息,包括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等。

  目前,博世爾地塊環境修復工作仍在持續進行中,且初見成效。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引入,有效的解決了環境公益訴訟裁判履行的兩大難題。其一,是有利于污染治理的有效監管。運用合同的形式明確修復方的權利義務,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同時保障了追究責任的法律手段。其二,是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具備專業資質與能力的污染治理企業,擁有專門的技術人才和設備,降低了治理成本低,同時也能收到更為理想的治理效果。

  京口法院創新審判方式加大環境資源保護力度

  2010年下半年,鎮江派普機械有限公司因拆遷需易地重建廠房,該公司董事長唐后福經人介紹與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山北村后桃村村民小組組長王幸福取得聯系。被告人王幸福組織召開后桃村村民會議并經村民同意,雙方簽訂了土地出租協議。協議約定“后桃村民小組將該組29.3畝土地出租給派普公司,租期為30年,派普公司每年按每畝1000元支付租金,每5年增加15%的租金”等。后后桃村民小組將29.3畝土地非法轉讓給派普公司,派普公司支付了首5年的租金人民幣146500元。經鎮江市國土資源局丹徒分局調查認定,后桃村民小組非法轉讓的29.3畝土地,全部為農用地。2012年8月底,被告單位派普公司將6131平方米的主體廠房發包給他人建設,2013年上半年主體工程基本完工。2013年3月,經鎮江市國土資源局鑒定,派普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8768.2平方米(合計13.15畝),其中毀壞耕地8001.6平方米(合計12畝),被毀壞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

  案件起訴后,京口法院到現場查勘,將拆除非法建設,恢復被破壞的耕地作為工作重點,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宣傳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政策,講明法院處理環境資源案件的原則及恢復性司法的剛性要求,促其認清形式。針對被告人的僥幸心理和拆除部分蒙混觀望的心理,把現場監督和進行利害關系分析結合起來,說明主動拆除非法建設,恢復耕地,不僅是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而且直接影響到刑事責任的量罰,告知被告人若不主動拆除非法建設,恢復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法院將委托第三方進行拆除和恢復,其面臨的經濟責任更大。通過政策攻心、利害分析、法律責任釋明,和先后四次的現場跟蹤監督,打消了被告人的僥幸心理,并邀請國土部門對耕地恢復情況進行現場確認。在刑事案件開庭前,6000多平方米標準廠房全部拆除,被毀壞的12畝耕地全部恢復到可耕種狀態。同時,加大宣傳,營造環境資源保護社會氛圍。該案由京口法院張子敏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并邀請省內外多家新聞媒體,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案件當庭宣判后,即召開新聞發布會,全面介紹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工作情況和恢復性司法工作情況,發布典型案例,該院在打擊環境資源犯罪中認真落實恢復性司法的做法,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省內外近二十家新聞媒體進行了報道,較好的發揮司法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本案彰顯了司法在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引領作用,產生了連鎖的社會效應,該案的公開審判和新聞宣傳,尤其是強有力的恢復性司法措施落實產生了極大的社會反響,在該案發生地,也是違法轉讓土地情況較為嚴重的丹徒區辛豐鎮更是產生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該鎮后續起訴到法院的3起違法轉讓農用地案件,其地上非法建設拆除及耕地恢復工作均得到有效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