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長江電捕,漁獲物少為何也要打擊?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魏曉燕 發布時間:2020-12-09 瀏覽次數:838
章宜等四人均為長江靖江沿岸企業職工,且章宜、王二、李三有姻親關系,劉司為王二的朋友。四人在明知處于長江禁漁期且電魚為禁用捕撈方法的情況下,為尋求娛樂刺激,利用章宜、王二提供的電瓶、電魚器、電撈海等工具,分別結伙在靖江市天生港碼頭附近長江水域電魚。其中:1.2020年4月10日晚,經章宜提議,章宜、王二、李三相約在上述長江水域共同電魚,共捕獲漁獲物約5千克,由三人分食。2.2020年4月13日晚,經章宜再次提議,章宜、王二、劉司相約在上述水域電魚,共捕獲鳊魚、鯽魚等漁獲物3.63千克,被執法人員現場查獲。
經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章宜等人使用電瓶、電魚器、電撈海及導線組成的工具進行捕撈的方法屬于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四人電魚水域為長江大堤外側水域,屬于長江禁漁期制度規定的禁漁范圍。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審理中,章宜、王二、李三、劉司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恢復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如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章宜、王二、李三、劉司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電捕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因四被告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明顯,依法不適用緩刑。綜合四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節、悔罪表現、漁業資源修復等情形,遂判處被告人章宜、王二、李三、劉司拘役四個月至二個月不等刑期。
【法官說法】本案的章宜等人為尋求刺激,趁夜間相約在長江水域電捕魚,不僅對自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而且會直接造成相關區域魚類資源逐漸衰竭。同時強大電流還會對魚類的餌料生物造成傷害,導致浮游動植物和底棲生物的死亡,對水域生態系統的穩定和生態安全造成嚴重影響。長江十年禁漁,為的是讓長江盡快休養生息,扭轉長江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嚴格遵守長江禁漁規定,積極參與到長江大保護中。切莫貪圖一時之歡愉,罔顧法律規定自釀苦果。(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