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蘇法院司法公開第三方評估工作實施計劃的匯報

 

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與現代化研究所副所長、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建明

(2019年8月29日)

 

省法院決定對全省法院系統司法公開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決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開要求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進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追求更高水平的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也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愿望和責任,省法院委托江蘇省法律智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進行第三方評估,是對我們的信任,我們應當圓滿完成這一重要任務。

研究院高度重視省高院委托的評估工作。接受委托后,研究院領導與我們具體實施評估工作的研究人員多次開會研究,認真學習討論中央深化司法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開的改革要求,明確司法公開第三方評估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研究部署評估工作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方案。在此基礎上,我們經過反復研究討論和修改,并邀請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形成了評估工作方案和評估指標體系。

根據委托方的要求,我們這次評估的對象范圍是2018年度全省法院司法公開的情況。我們的評估工作將包括五個階段,涵蓋五個板塊,體現五個特點。

一、評估工作的五個階段

我們這次評估工作,按計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是制定評估工作實施方案,組建評估工作團隊,以保證評估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二是編制評估司法公開情況的指標體系,用以評估司法公開總體情況和某些特定方面公開所達到的水平。

三是調查研究,收集信息。通過座談調研、問卷調查、數據抓取、抽樣查卷等方式獲取司法公開的客觀信息以及人們對江蘇法院司法公開的主觀感受,為最終得到相對客觀準確的評估結果準備充分的材料依據。

四是分析研究調查材料,在討論研究形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撰寫評估報告初稿。

五是征詢有關方面對評估報告初稿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評估報告,定稿后向委托方正式提交《2018年度江蘇法院司法公開第三方評估報告》。

二、評估工作涵蓋的五個板塊

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中央深化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深化司法公開的具體要求,結合司法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特點規律,以及江蘇法院系統近年來深化司法公開的實踐情況,我們對法院司法公開情況的評估將涵蓋五個板塊。

一是審判流程信息公開。主要評估訴訟案件立案環節到訴訟終結的全流程信息提供情況,以及當事人或其他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流程信息的知情權是否得到及時有效保障的情況。

二是庭審公開。庭審是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司法公開最受關注的階段。我們將通過庭審網絡直播平臺等收集相關數據,對庭審直播率、直播規范性、直播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以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庭審公開傳統方式的運用,庭審實質公開、巡回審判的數量等庭審公開情況進行評估。

三是裁判文書公開。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是實行多年的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本次評估,我們將著重評估裁判文書上網率、上網及時性、規范性、裁判理由公開、裁判文書上網監督考評機制建設等情況。

四是執行信息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不僅是執行公正的需要,對于解決執行難問題也有重要意義。為此,我們將重點評估執行全過程中關鍵信息的公開情況,如立案、執行進展、執行措施運用、執行異議處理、執行中止、終結等當事人最關心的信息的公開情況。同時,對需要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情況也將進行評估,包括執行過程中懸賞公告、司法拍賣公告、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被執行人的公告等。

五是審務公開。審務公開主要是指除案件審判或執行之外面向社會公眾的司法信息公開。審務公開主要涉及法院向公眾公開司法制度、司法文件、司法政務、司法服務、司法活動等信息,以及進行司法宣傳、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建議等方面的情況。審務公開是司法公開的組成部分,屬于司法公開的外延。為此,我們將重點評估法院基本信息的網上公開、訴訟服務內容公開、司法活動信息公開、接受監督、平臺載體建設等內容。

三、評估工作的五個特點

在全國范圍內,司法工作的第三方評估已有初步實踐。為完成好這次評估任務,我們注意認真吸收借鑒國內司法評估工作的有益經驗,同時結合江蘇實際,體現自身特點。評估工作的關鍵之一,在于科學設計有意義、有可操作性的評估指標體系。為此,我們立足于當事人最關心、公眾最關注的司法公開事項,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司法公開的要求,確定評估具體內容,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我們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時考慮體現出如下五個特點:

第一,全面評估,突出重點。指標體系首先反映評估我省法院司法公開總體情況的要求,涵蓋司法公開的基本方面。依據這些指標進行評估,能夠反映司法公開的總體水平。同時,我們也不是將與司法公開相關的方方面面都納入指標考體系,而是主要圍繞當事人關心,社會公眾關注的重點公開事項確定評估事項。

第二,注重指標體系結構的完整性、邏輯性和協調性。我們設計的指標體系以審判流程和執行過程為主線,對同一程序階段司法公開相關要素的選擇列舉,體現出指標體系的內在邏輯;各指標項目前后銜接,層層推進;對各項指標賦予相應的分值權重,形成統一評價尺度。全部指標均可分類歸口統計分析,便于橫向比較。

第三,結合江蘇實踐,體現江蘇特色。我省法院司法公開工作形成了多方面經驗與特色,庭審直播等多個方面走在全國前列。設計指標體系時我們充分考慮這一因素,盡量結合我省法院司法公開工作的實際和優勢特色,關注司法公開的發展趨勢,反映我省深化司法公開的任務要求,發揮指標體系的導向作用。

第四,形式評價與實質評價有機結合。司法公開情況的評估,既要重視各單位相關的年度統計,并通過數據平臺抓取數據,又要重視統計數據難以完全反映的客觀情況的收集。前者更多體現為一種形式性評價,后者主要反映實質性評價的要求。為此,評估指標體系中既有通過數據分析進行評價的內容項目,又包含了需要通過聽取匯報、抽樣查卷、座談交流、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等方式才能收集的主觀感受、主觀評價性內容。形式評價與實質評價相結合,旨在盡可能使評估結果反映司法公開的真實情況和實際水平。

第五,開放靈活,不斷優化。目前形成的指標體系具有試行性質,科學性、合理性方面還有待完善,但既已確定,將作為本次評估的基本依據。同時,我們這個指標體系又具有開放性、靈活性特點。我們還將根據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調研對象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司法公開的發展趨勢,借鑒其他地區和部門的評估經驗,不斷調整、充實和優化指標體系,使指標體系更加科學、完善、實用,以利于評估結果更加客觀、準確、可信,并能適應法院不斷深化司法公開,不斷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的目標導向。

司法公開的第三方評估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我們有信心在省內各級法院的配合支持下,認真努力,圓滿完成這一任務,向委托單位提交客觀、科學、具有公信力的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