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公開、公平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保破產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全市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實際,決定對破產管理人名冊進行增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補條件

  申報破產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資格,并符合以下條件:

  1、機構登記地應在本院轄區內(金壇區、溧陽市申報機構的登記地應分別在金壇區和溧陽市);

  2、機構應從業5年以上;

  3、金壇區、溧陽市律師事務所應有10名以上非兼職的專業律師,其他轄區律師事務所應有15名以上非兼職的專業律師;

  4、金壇區、溧陽市會計事務所行業綜合評價應在2A以上,其他轄區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綜合評價應在3A以上;

  5、有參與辦理破產案件或相關業務(如擔任清算組成員、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參加企業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受管理人聘請參與企業破產案件相關工作、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法律顧問等)的經驗或能力;

  6、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有關情形;

  7、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內未受行業主管機關等部門違法、違紀處理。

  二、增補程序

  (一)提出申請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下午5時止,自愿申報的機構,按要求填寫《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申報書》(一式3份)。

  (二)提交材料

  申報機構、原在冊破產管理人均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一式5份):

  1、執業證書、依法批準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2、章程;

  3、辦公場所的證明;

  4、關于執業年限、營業收入的證明;

  5、專職執業人員的名單、社保金繳納記錄及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近5年來辦理破產案件及相關業務的清單及證明材料;

  7、擬(已)組建破產案件管理人團隊的相關情況;

  8、行業主管部門的評價及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三)公示

  在江蘇法院網、常州法院網、常州律師協會網、常州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發布破產管理人增補公告及公示本院初步審定的增補機構名單。

  公示期滿后,將本院確定增補的破產管理人名單報省高院備案,并正式列入破產管理人備選名冊。

  (四)聯系人及咨詢電話

  吳  軍:0519-85579375。

  夏  英:0519-85579355。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申報書(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