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世界金融危機的沖擊以及我國金融政策調整的影響,金融機構存貸基準利率上調,被稱為“灰色金融”的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因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已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民間借貸糾紛的應對不是僅靠單個措施就能應對的個別社會問題,而是需要采取全方位、多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的經濟社會問題。參考國家和地方近年來已經出臺的一些金融改革試驗政策以及結合審判實踐中積累的相關經驗,我們認為應從制度立法、司法處置和行業監管等多角度采取相關措施進行綜合應對。

  (一) 完善借貸立法,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當前處理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較為混亂,缺乏統一的借貸立法,而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在立法層面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合法借貸與非法借貸行為的認定、涉嫌犯罪的處理、風險防范措施等難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審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遏制高利投機行為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尤其是可能存在虛假債務的案件中,應加大審查力度。要改變過去那種機械適用證據規則,單純把借條當作定案依據的做法,加強對借貸資金交付行為的審查,堅持主動審查與當事人舉證相結合,防范非法利益通過審判合法化。審理中必須要求當事人對借貸的用途、資金來源、去向以及資金交付時間、地點、交付方式、交付憑證等具體情況說明清楚,查明借貸利率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其借貸利益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保護范圍,必要時可加強測謊、鑒定等輔助技術手段的應用。嚴格審查借貸利息,對以各種形式掩蓋的高額利息,堅決依法不予認定。只有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的,要求當事人限期到庭接受詢問。對于被告提出的高利貸或賭債等抗辯,考慮到事實比較隱蔽,不因當事人未提供證據就簡單予以駁回,而是加強職權調查和釋明,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積極向有關部門查詢涉案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以及當事人有無涉賭而被處罰的記錄,努力還原案件的事實真相。對有疑點的借款事實,不能簡單機械地對表面證據審查,應窮盡可能的途徑進行細致審查,力爭發現或接近客觀事實。此外,對關聯案件的處理,要注意證據把握標準的一致性,防止同案不同判情況的發生,必要時,及時報共同上級法院研究統一認定標準。

  (三)加強市場監管,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化運作

  金融監管部門應盡快完善監管體系,以防范民間借貸異化發展而誘發危機。一是建立登記制度,主要針對企業借貸之類的民間借貸,明確登記備案機關,合理確定登記備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記信息的查詢制度等。二是建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預測、通報、交流等機制。三是建立市場退出制度,對不同類別的民間借貸組織可以納入企業破產制度,以預防因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民間借貸糾紛的井噴式爆發。四是建立民間借貸風險防控預警機制,包括形成一整套風險識別、計量、披露和控制等系統平臺,以了解社會資金余缺狀況,評估資金流動性程度,并隨時向社會發布民間借貸綜合指數,以方便民眾和企業掌握借貸行為的可行性,防范債務危機爆發。五是加強對小貸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公司等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整頓清理,及時查處超范圍經營、違規吸儲放貸、非法討債等突出問題,對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組成人員、資金來源、經營范圍等進行全方位規范,真正發揮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橋梁紐帶作用,防止不規范尋租行為的發生。六是建立民間融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建議由政府牽頭,整合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資源,構建包括人民銀行、銀監、工商、經發、稅務、公安、法院等在內的民間融資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七是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依法防范民間借貸中各類規避法律的行為。

  (四)加快金融創新,實現民間資本有序發展

  金融主管部門要引導和推動銀行金融機構繼續深化金融改革。一是繼續放松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準入門檻,鼓勵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使民間資本在一種正式化、組織化、制度化的層面運作。二是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一方面豐富個人理財產品,開辦個人委托貸款業務,為社會閑散資金提供投資機會的同時,將部分民間資本引入正規金融機構之中;另一方面開放符合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傾斜力度,努力發揮金融信貸的導向功能,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在技術上創新,不斷提高發展內涵,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拳頭產品。同時,檢測、預防和減少企業過度介入民間借貸領域,防范產業空心化。引導企業加強內部的投融資管理,結合自身的管理水平、外部環境、經營業績等發展狀況確定不同的監管要求,從而使企業的自我監管與金融機構的鼓勵政策相結合,推進企業的轉型升級。

  (五)創新審判工作機制,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法院應積極轉變辦案理念,強化服務大局意識和能動司法意識,延伸審判職能,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審判工作要進一步增強對宏觀經濟變化在司法領域引發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敏感性,及時調整審判工作思路,堅決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思維方式。在審理涉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慎重把握審判尺度,妥善處理和協調好各方利益關系,適當調整逾期利息、違約金,注意平衡各方利益。針對涉企民間借貸案件,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對癥下藥”。一方面,對經營基本正常、有發展前景,只是暫時出現周轉資金短缺的負債企業,應盡量采用柔性方式,實行“放水養魚”、“騰籠換鳥”等舉措,盡量促成雙方以和緩方式解決糾紛,盡可能維持欠債企業的“造血”功能。特別是對于涉及企業“連環保”引發的案件,謹慎采取財產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對于面臨倒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企業,則果斷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