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簡化人民法院訴訟費收、退工作環節,提高審判效率,方便當事人訴訟,東臺法院近日出臺《民商事簡易程序案件收費暫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6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據統計,東臺法院今年47月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18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案件1171,占總收案的88.8 %,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更是達到了94.7%,這意味著基層人民法院絕大多數案件需要辦理退費手續。而在實際工作中,按照財務制度,退費需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領導審批等多個環節,手續較為繁瑣,不僅降低了審判效率,而且增加了訟累。因此出臺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暫行辦法成了當務之急。

該院出臺的《辦法》規定,立案時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均按簡易程序的結算標準減半預收案件受理費。案件依簡易程序審結的,在裁判文書中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不再向原告另行辦理退費手續;案件根據案情需要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在發送轉換程序通知書時,一并通知當事人在七日內補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費,并在通知書中告知逾期補交或拒絕補交訴訟費用的風險。

《辦法》還對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司法援助作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