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規范刑事審判中非監禁刑的適用,體現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并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了如東縣人民法院非監禁刑適用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從管制、單處財產刑、緩刑、免于刑事處罰四個方面著手。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對可能適用非監禁刑的案件從程序上明確規定:承辦的獨任審判員或承辦的合議庭均應經本院刑庭集體討論后再行作出判決。刑庭集體討論未能形成一致意見,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下列案件,必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再行判決:1、擬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2、須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案件。

此外,暫行規定還對以下幾種情況明確規定不適用緩刑:1、累犯或者毒品犯罪的再犯;2、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使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4、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處)、行政處罰;5、犯罪后認罪態度不好,不能退出全部贓款、不能賠償被害人損失(能部分賠償,但被害人或其親屬諒解的除外)、無悔罪表現;6、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7、犯罪涉及的財物屬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8、無法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