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排他性實證分析
作者:單鳳俠 發布時間:2007-08-24 瀏覽次數:3064
[內容摘要] 刑事訴訟證明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認定是整個刑事訴訟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它決定著實體法的適用和訴訟的結局。刑事訴訟的對證明標準的要求是具有“排他性”。
審理刑事案件,一是要查清案件的事實,二是準確適用法律。要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首先要解決刑事訴訟的證據和證明標準的問題。刑事訴訟證據認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是訴訟實務中最重要最實際的問題,它決定著實體法的適用,決定著訴訟的結局。這就要求證據證明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案件判決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對證據必須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標準才能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認識上的分歧。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可以概括為“排他性”。即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上要排除一切矛盾,對證據分析認定后所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是唯一的。具體表現為:(1)作為定案根據的每一個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2)全案證據結果排列、組合、分析之后,排除了一切矛盾,達到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相互印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3)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和情節均有相應的、一定數量的證據予以證明。(4)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是本案唯一的結論,具有排他性。
下面筆者通過兩個真實的案例談談對證明標準“排他性”的理解:
一、全案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不符合刑事證據“排他性”的要求
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要認定是徐啟各犯有故意殺人罪,還不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不能得出“王慶忠是是徐啟各砍傷”這一唯一結論。該案至少存在以下疑點:第一、公訴機關沒向法庭提交徐啟各殺死王慶忠主觀動機的相關證據。第二、公安機關沒有提取作案工具斧頭上的指紋,不能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第三、徐啟各辯解說自己身上沒有血跡,公安機關沒對這一點進行勘驗。第四、徐啟各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王慶忠先后的陳述有矛盾。因此,如不能排除上述疑點,就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就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公安機關應該依法收集證據證實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作案和王慶忠自傷的可能性,才能認定王慶忠的傷為徐啟各所砍。
二、關鍵證據缺失,對案件定性的影響
又如:被告人程秀紅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一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秀紅和他人結伙在輸油管道上,利用電鉆打孔,然后焊接閥門,偷盜原油7噸。公訴機關認為程秀紅的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同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盜竊7噸原油的相關證據及電鉆、電瓶等作案工具,但沒有提交電焊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秀紅和他人結伙,開汽車并攜帶作案工具,到銅山縣單集鎮境內盜竊原油7噸。同時被告人還供述,在逃的同案犯曾經在此處用同樣的方法盜過原油。此次是被告人將汽車停在距盜油地點
筆者認為,該案的關鍵物證作案工具電焊機缺失,致使證據嚴重缺失。雖然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被告人還供述其同伙曾經用同樣的方法在此處盜過原油,那么,被告人的同伙有沒有可能是在原來焊接的閥門處放油呢?因此,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得出被告人和他的同伙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一唯一的結論。因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秀紅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名不能成立。但是,被告人盜竊7噸原油的事實客觀存在,最終法院以被告人程秀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由于關鍵證據的缺失,全案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致使部分案件的事實無法查清,因而得出的結論就不具有唯一性,即可能得出兩個以上的結論,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懷疑,“排他性”的要求就沒有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