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為哪般?
作者:仇慎齊 薛安銀 程浩 發布時間:2007-08-24 瀏覽次數:1489
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有些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雖然不服一審裁判結果,但是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不是積極提起上訴,而是等上訴期限屆滿一審裁判結果生效后千方百計地申請再審,并且這種現象大有泛濫的趨勢。僅2007年上半年,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受理的這種案件就有13件之多。
一、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的類型
筆者通過對這13件案件進行分析發現,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經濟困難型”。這樣的案件有5件,當事人都是來源于我區偏遠的農村或者是下崗失業的特困家庭。因確實繳納不起上訴費用,只得放棄上訴,但是其又對一審裁判不服,而只好利用不需要繳納任何訴訟費用的再審程序救濟自己的權利。
二是“不懂法律型”。這樣的案件有2件,當事人對上訴和再審的法律規定不了解,認為上訴和再審都是對原裁判的再一次審理,其結果都是一樣的,“有理則贏,無理則輸?!辈辉谟谑翘崞鹕显V還是申請再審。
三是“鉆法律空子耍小聰明型”。這樣的案件有4件,當事人大都是老訴訟戶,或者雖然不是老打官司的人但也通過了老訴訟戶的經驗介紹或鼓動,他們對法院的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非常了解,怎樣能通過花費最少的費用打贏官司,通過精打細算后,其雖然對一審裁判不服但為了節省訴訟費用仍然決定放棄上訴而申請再審。
四是“惡意訴訟型”。這樣的案件有2件,當事人不是不懂法律,并且明知一審裁判結果并沒有什么不妥,但因為再審程序不需要收取訴訟費用,而懷著“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惡意心理,千方百計地申請再審,甚至走信訪、上訪的路子,從而期望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二、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的原因分析
就筆者了解的情況來看,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放棄上訴專注再審可以節省訴訟費用。就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訴訟費用收取制度來看,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繳納一定的上訴費用,并且在法定的繳納期限內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繳納期限內沒有法定的理由必須按時繳納,否則人民法院將以視為放棄上訴權處理??梢?,繳納上訴費用是上訴人上訴成功的必須條件,而申請再審則不必繳納任何費用。
二是當事人對上訴后勝訴的把握不大,花了上訴費用卻沒有打贏上訴官司,當事人認為是得不償失。
三是當事人法律素質低,不懂的上訴和再審的有關法律規定的內涵和意義。
四是當事人為了追求非法利益,比如拖延執行等,惡意訴訟。
三、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危害
筆者認為當事人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不僅對當事人極為不利而且危害是巨大的:
一、對當事人來說,為節省一點訴訟費用而放棄上訴專注再審是真正的得不償失。理由:一是就我國目前的訴訟費用收取制度看,我國法律規定收取的訴訟費用是非常低的,都是基本的辦案過程中所花的實際支出,與訴訟標的相比,可謂九牛一毛。二是上訴是一種期限利益,當事人只要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就能當然的啟動二審程序,可以不必附加任何限制條件。而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則有受到嚴格的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并不能當然的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對再審程序的準入作了嚴格的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都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從上述法條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雖然可以申請再審,但再審程序的啟動必須符合“確有錯誤”的條件并受到法院嚴格的審查,“確有錯誤”,按目前司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統一的觀點認為,也就是必須有一定的證據支持。而按照證據規則,證據的提供要受到舉證期限和新證據規則的制約。再審程序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果不符合再審程序新證據的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將不予組織質證和采納。并且證據的收集和獲得也往往受到環境和時機的影響,事過境遷往往失去了證據獲得最佳時機,甚至喪失了獲取證據的機會。可見,當事人要走再審程序救濟自己的權利,困難要比走上訴程序大的多的多。三是上訴期限內上訴,一審裁判文書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從而不能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等上訴期限屆滿后申請再審時,一審裁判文書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按一審裁判文書確定的裁判內容履行,對方當事人即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申請再審并不當然的中止執行程序。最后,當事人即使打贏了再審官司,要求執行回轉,也必定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對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則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費了有限的和寶貴的司法資源,加重了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壓力。
三、當事人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特別是惡意訴訟,更是一種褻瀆法律,缺乏誠信,危害社會誠信機制的不道德行為和違法行為,對建立我國誠信的社會環境和法治建設也可謂危害深重,影響深遠。
四、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的規治
當事人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的行為應受到重視和規治:
一是對沒有經過上訴而申請再審的案件,如果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審理,申請再審人則應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數額不能低于上訴費用的下限。申請再審人如果不繳納再審費用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而終結再審程序。從而從經濟利益上斷絕當事人放棄上訴專注再審節省訴訟費用的不良經濟動機。
二是切實落實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用收取的減、緩、免制度,確保他們的上訴權利的實現。這也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
三是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使當事人充分了解上訴權和申訴權(申請再審權)的法律規定,使他們利弊分析后能有一個正確的選擇。
四是建立和完善對惡意放棄上訴專注再審行為的懲處制度。當事人惡意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惡意訴訟行為,而惡意訴訟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按照侵權行為的“損益相抵”的理論,惡意訴訟者(這里是指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的當事人)應承擔對受害人(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因惡意訴訟行為而損失的費用,包括一定的訴訟費用、誤工損失、差旅費、交通費等。另外,當事人放棄上訴而專注再審的行為也是一種擾亂司法秩序違背社會誠信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應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