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限問題一直是人民法院堅持“公正、高效”主題及時審判各類案件所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922公布了《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3年又部署了進一步清理超審限案件的專項活動。但是,基層法院案件超審限的問題仍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清舊出新問題更是不容樂觀。案件的“超審限”問題同“執行難”一樣,已成為制約審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度的重要因素,不僅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一、超審限的表現形式

一是直接超審限。在這種情況下,超審限毫無遮掩,沒有任何理由,也不辦理延長審限手續,公開地超審限。二是隱瞞不報。有些審判人員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時,利用各種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在統計報表時不如實上報,企圖蒙混過關,以前由于缺乏有效跟蹤措施,往往得逞。三是采用欺騙手段,將立案登記后推,或結案登記時間前移。按照法律規定,“立案之日”應指立案庭立案登記之日,而有些審判人員卻將“立案之日”登記為其接手案件之日。四是違法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有些案件雖經“批準”延長期限,但由于批準人、批準機關不合法或法律規定不能延長審理期限,仍應視為超審限。

二、超審限的成因

1、審判人員缺乏審限意識,工作責任心不強。長期以來,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陳舊司法理念。有些審判人員認為只要案件的實體處理正確了,是否嚴格依程序辦事無所謂,因而對程序法有關審限的規定漠然視之。而有些審判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不主動,不積極,抓得不緊,習慣于辦拖案,制作或者送達裁判文書不及時。

2、審判機制不順,方式不合理,管理水平低。第一,層層審批法律文書的行政管理模式仍占主流,延長了結案周期。第二,審判流程管理未全面落實,從立案到審結的審判工作全過程,包括填寫、送達訴訟文書、裝卷等事務性、輔助性工作均由一名審判人員包攬,沒有細化的專業分工,對案件審理過程和審限缺乏必要的跟蹤監督,導致審判效率低下。第三,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責任制及當庭宣判制未落實,導致法官把大量時間花在核實證據上。第四,審判委員會會議時間不確定、不規范,致使需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不能及時討論。第五,下級法院不及時移送上訴案件的案卷,不及時送達上級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送達的法律文書。

3、案外因素的困擾。或事關社會穩定,或類似問題太多、太廣,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為避免案件當事人矛盾激化,往往層層過問,多頭匯報。有的案件受社會不正之風的困擾,審判人員極易陷入左右為難的困境,迫于無奈將案卷

束之高閣,致使案件難以及時審結。

4、案情確實重大、復雜、疑難。有的是民事、經濟案件所涉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和證據確實錯綜復雜。調查取證、核算評估,案情被人為地復雜化;案件當事人涉外地或案件法律事實、爭議標的物涉外地,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及傳喚當事人帶來困難;刑事案件偵查、起訴階段證據未收集扎實,等等。

5、立法不完善。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案件實體處理在立法上沒有相應的規定或規定得過于原則。二是法律對超審限未規定懲罰性措施。三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于“特殊情況”可以報請本院院長、上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條款規定太原則,何謂“特殊情況”,規定不明確,缺乏操作性。

三、解決超審限問題之對策

1、大力提升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要不斷加強對法官的培訓力度,經常組織法官學習法學理論、法律知識,特別是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通過召開理論研討會、案情分析會等形式,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和交流辦案技能,采取培訓、學習、研討、總結等多種途徑,提高法官的綜合業務素質。

2、深化審判機制和審判方式改革。一是調整機構設置。設立專門的書記官處或確定專人輔助法官負責填寫、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整檔裝卷等輔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二是嚴格審判流程管理制。由立案庭負責審判流程中的不同環節,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構,改過去的行政管理模式為審判管理模式,確保各類案件能在審限內審結。三是落實審判長、獨任審判員負責制,增強其責任心,改變案件層層審批的做法,縮短審判周期。四是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提高直接開庭率和當庭宣判率。五是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審委會會議要定期、規范,使有些案件能及時提交審委會討論。六是刑事案件要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對偵查、起訴階段證據收集不扎實,不能定罪的案件,要及時果斷地宣告無罪,不能無期限地拖延。七是取消請示制度。請示制非但拖延辦案時間,而且與兩審終審制不符,應予取消。

3、建立超審限責任追究制度。超審限問題既然是違反程序法的行為,理應追究審判人員的責任。在法律未對超審限行為規定處罰措施前,法院內部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超審限的情況,可由立案庭及時發出督辦令和超審限通報,還可以根據超審限的時間長短、影響大小、超審限的件次數等情況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4、推行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審判。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事關審判工作的全局。改革現行的司法體制,是確保司法公正,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干涉和干擾的有效途徑,可以避免出現辦案人員為保護地方非法利益或照顧領導面子而采用的久拖不審、久拖不執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