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男子夜間十一時許,乘著天黑人少,帶著魚竿、魚餌、手電筒溜到水庫釣魚,還沒弄幾條,哪成想被聞訊而來的水庫管理員和其侄子撞見,發生吵打,致該男子受傷。經派出所民警及時出警,制止了沖突。事后,經醫院診斷,該男子左側肋骨被打骨折。男子找到水庫管理員要求賠償,而對方卻辯解,水庫是禁止釣魚的,夜晚較黑,當晚來釣魚的還有其他人,沒有對其實施毆打,不同意賠償。男子見協商無望后,一紙訴狀將水庫管理員及其侄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共計35000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判決水庫管理員及其侄子賠償受傷男子各項損失共計7801.85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21日23時許,原告陳某在天王鎮四清水庫釣魚時與水庫管理員被告郝某及其侄子張某發生沖突。事發后,原告至句容市天王中心衛生院就診,經診斷,左胸部、左肩及腰部外傷。2月28日復查,左側第3-5肋骨骨折。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訟。

另查明,同時一起去釣魚的還有董某、田某。因董某、田某不同意離開,也與被告郝某及其侄子張某發生了沖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益,侵害民事權益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于被告郝某、張某是否對原告陳某實施了毆打行為。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在事發當晚被水庫管理員郝從某及其侄子張某打傷,有事發后原告本人陳述、董某、田某的詢問筆錄,天王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事發當晚天王中心衛生院醫生對原告陳某的病史記錄,上述證據雖然均系間接證據,但互相結合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被告對原告實施了毆打行為。被告辯稱并未對原告實施毆打,對原告傷情不知情,與實際情況不符,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的各項賠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原告陳某在夜晚近凌晨時間在禁止捕魚水庫釣魚后受傷,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引發糾紛的原因力、事件發展過程、原告受傷情況及被告的不正當驅趕行為,法院酌定被告應負擔80%的賠償責任,下余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法院核算出原告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共計9752.31元。由原告承擔2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9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