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向膽邊生
2006年8月中旬,以賭博為生的社會閑散人員陸某在上海賭博又輸了錢,此時他已經輸掉了十幾萬而債臺高筑,嗜賭如命的他實在離不開賭場,而沒錢又進不了賭場,如何在短時間內搞到一大筆錢成了令他頭疼的事。于是打電話給曾因搶劫罪蹲過大牢的刑滿釋放人員倪某,商議想辦法搞點錢。倪某提議到啟東綁架個有錢老板可以敲點錢用用,并介紹綁架目標啟東某電動工具公司老總古某,陸某欣然同意。8月15日,陸某從上海趕至啟東與倪某會合,并叫上了“鐵哥們”張某,張某本來開面包車跑運輸,后因染上賭博把面包車也輸掉了,此時已是無業游民。三人商議如何綁架古某,倪某介紹了古某的情況,稱古某有一輛寶馬轎車,并提出綁架要有四五個人手,讓陸某回上海做準備,讓張某租車,由倪某、張某先負責跟蹤古某。次日,陸某回上海做準備。張某請同鄉施某幫忙租車,并將租車綁架的意圖告訴施,從施某處要了兩副假機動車牌照,倪某、張某遂駕乘懸掛假牌照的車連續數日守候在電動工具公司門口,觀察、跟蹤古某的行蹤。8月25日晚,陸某從上海租了一輛面包車,攜帶一支仿六四式手槍及六發子彈,伙同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兩年、現在也沉溺于賭博的潘某趕到啟東與倪某、張某匯合,張某亦借了一輛桑車,四人準備近日內實施綁架。
欲綁卻不成
8月26日,四人最終商定:用兩車前后逼停寶馬轎車,挾持到古某后將其帶至鄉下看押,然后同古某家人談判,等拿到錢后再放人。張某叫來施某參與綁架并負責開車。四人購買了尖刀、手機卡、榔頭、封箱帶、手套、頭套等作案工具,施某提供了兩副假牌照。五人分別駕乘兩輛懸掛假牌照的汽車,攜帶手槍及上述作案工具,連續數日守候在電動工具公司門口,伺機綁架古某。8月2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五人見古某的寶馬轎車出廠門向東行駛,遂駕車尾隨,因寶馬轎車放慢速度后轉彎,致跟蹤未成,該次綁架計劃就此流產。
當晚,倪某建議去綁架啟東某房地產公司老總孫某,并介紹孫某也有一輛寶馬轎車,五人均表示同意。張某稱其曾見過孫某,倪某即讓張某負責指認。五人遂駕車趕到匯黃鎮連續數日守候在該房地產公司及孫某住處附近,伺機綁架孫某。后因懷疑事情敗露而逃離。9月3日下午,為再次綁架孫某,陸某從上海租了一輛桑車,攜帶手槍,伙同潘某、張某再次趕到啟東倪某處,四人仍攜帶手槍、尖刀、封箱帶、頭套等作案工具,駕乘懸掛假牌照的轎車連續數日在酒店等處守候孫某。
機會從天降
9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四人在守候孫某時,發現啟東另一房地產公司老總黃某駕駛黑色寶馬轎車經過,便跟蹤黃某至其住處。次日,由倪某、張某探聽得知開黑色寶馬轎車的即為黃某本人,四人決定對黃某實施綁架,并商議綁架后將人關押在長江邊一空房子內,由潘某負責看守,由陸某、倪某等人負責同其家人談判,等拿到錢后再放人,并對作案進行了分工。9月8日17時許,陸某、倪某、潘某、張某攜帶手槍等作案工具駕車守候在黃某住處附近,當黃某駕車駛進其車庫下車時,按照事先分工,張某立即開車上前橫堵住車庫門,陸某持槍、潘某持尖刀下車沖進車庫,兩人強行將黃某往桑車里推拉,倪某強行拉黃某的頭上車,因黃某反抗,潘某用尖刀捅了黃某左大腿一刀,在此過程中,潘某亦誤將自己及陸某的手指劃破。四人強行將黃某挾持到車內后,張某立即駕車離開。在車上,倪某迅速用頭套套住黃某的頭,后又改用手套、封箱帶做成的眼罩蒙住黃雙眼,潘某用封箱帶捆綁住黃雙手。四人挾持住黃某沿長江邊公路向東行駛,途中,倪某向黃某提出要人民幣500萬元,雙方經討價還價,最后降到250萬元,倪某用已更換了手機卡的手機讓黃某打電話籌錢,并稱拿到錢后才放人,黃某先后打電話給公司同事郁某和張某,稱遇到了麻煩,要求馬上籌錢200萬元和50萬元。在此期間,倪某將一用炮竹做成的圓管狀物塞到黃某手里,聲稱是炸藥進行威嚇。途中,張某將假車牌丟棄,并購買了T恤衫為黃某換上以掩蓋黃身上血跡。后四人見黃傷口一直在大量流血,擔心黃某失血過多死亡,且得知黃某家屬已報警,遂在得到黃某答應次日即給付錢款后,在半路將黃某丟棄,隨后逃離,并將尖刀、頭套等作案工具拋棄于沿途河中。黃某立即向當地群眾求救并報警。9月9日、11日,張某又多次打電話向黃某催要250萬元錢款,黃借故拖延。后五人預感到事情敗露,分頭逃散,陸某、潘某、張某駕車逃離時,在關卡被公安人員攔截抓獲。9月14日,施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10月27日,倪某在上海被抓獲。經鑒定,黃某構成輕微傷。
案發受嚴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倪某、潘某、張某、施某為勒索巨額錢財,采用持槍、刀威脅,套頭、蒙眼、捆綁、刀捅等暴力手段挾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陸某、倪某首先提議綁架犯罪并積極實施,潘某、張某參與合謀并積極實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施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主犯陸某、倪某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潘某、張某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從犯施某被判三年,五人并被處罰金或沒收財產二萬到十萬元不等。(三名寶馬車主姓氏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