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傳票的管理和使用亟待規范
作者:左其洋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2444
人民法院傳票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文書之一,正確地管理和使用傳票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依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在管理和使用傳票時隨意性較大,往往造成傳票的濫用、錯用、遺失,甚至被不當利用,不但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有的還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票管理混亂。有的法院對傳票的管理基本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本院的工作人員都可以隨時領取,甚至有的法院招聘的臨時工作人員也可以領取,有的法院在領取傳票時根本不用登記,這不僅成為傳票流失的一大漏洞,而且造成了國家財產的極大浪費。
二、“一票多用”。傳票當然可以用來傳喚當事人,然而有的法院不管是通知代理人出庭,還是通知證人到庭作證,都使用傳票;有的尚未立案,傳票便已發出;有的執行人員則用傳票來代替執行通知書,而且只要被執行人不到庭履行義務,便一次又一次使用傳票傳喚。這些做法令群眾十分反感。
三、傳票內容填寫不全。有的傳票不填寫相應的案號案由,有的傳票簡略填寫當事人單位名稱,有的僅填寫審判員的“姓”,甚至連“姓”都不填寫,這樣不但使當事人感到困惑,不知拿著傳票去找誰,還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四、傳票簽發不統一。有的法院全體工作人員都可以隨意簽發傳票:院長、分管副院長可以簽發,庭長、副庭長可以簽發,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書記員也可以簽發,甚至有的傳票是由法院招聘的臨時工作人員進行簽發,有的傳票是一起案件多人簽發,這樣既不嚴肅,也不規范。
五、傳票只發不收回。傳票發出之后,都應及時繳銷附卷。特別是對有關案件進行缺席審理、按自動撤訴處理和對有關當事人采取拘傳等強制措施的,如果傳票不入卷,從案卷材料很難看出當事人有拒不到庭的事實情況,而且,傳票只發不收,還造成大量傳票流落社會,容易被不法分子所篡改利用,目前實踐中,只有個別法院和個別特別負責的審判員將傳票繳銷附卷。
六、郵寄送達方式使用過多。雖然郵寄送達是我國民訴法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之一,但實際使用效果并不理想,送達成功率低,二次送達比較多,有的退信上注明“拒收”,個別不負責人的審判人員就據此缺席審判,這不但造成了相關訴訟活動的遲延,提高了訴訟成本,還降低了審判效率,個別審查不嚴僅依據郵寄送達而缺席審判的則已經違法了法定程序。
為有效根除問題隱患,確保司法安全,以維護法律尊嚴,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相關制度,對傳票進行專人管理。可由辦公室或監察室對傳票等文書統一管理,進行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在使用時統一逐號發放。各業務庭和人民法庭等傳票使用部門,應決定傳票由專人保管,配備專櫥專柜,嚴防傳票流失,其他任何人都不準私自保存傳票。
二、建立傳票使用審批制度,確保傳票由專人簽發使用。由于目前全國法院普遍實行排期開庭制度,因此,可由立案庭統一簽發傳票,對少數尚不具備統一實行排期開庭的法院,可由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作為第一責任人進行統一簽發,以防止傳票的亂填亂用和濫用,并可防止傳票流落社會而被不當利用。
三、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傳票。在使用傳票的各個環節中,禁止代簽傳票或簽發空白傳票,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代為填發和代為送達,而且,凡是簽發出去的傳票,都應一律回收入卷或銷毀。
四、盡可能地進行直接送達。送達工作作為法院工作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盡量進行直接送達,上門送達傳票等法律文書,遇到拒收的,則可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五、細化有關獎懲制度。對違反規定使用傳票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違規使用傳票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要進行扣發崗位津貼以及紀律處分等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