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要離婚 草率結婚后悔遲
作者:王新兵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370
本網南通訊:日前,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院首起女方懷孕期間起訴離婚的離婚糾紛案。
作為原告的曹某,今年已34歲,是如東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因多種因素一直未結婚。在2006年12月,她經人介紹,與其同齡也一直未婚的張某相識。在見了幾次面以后,盡管張某家經濟十分貧困,父親因病不久前過世,但在曹某父母的催促之下,曹某當時認為只要張某本人人好就行,家庭困難點可以慢慢來,便同意了這門婚事。雙方于是按照習俗在今年1月份辦理了訂婚手續,2月份春節期間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在
在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后,曹某于今年7月5日仍然來到如東縣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成為該院首起女方在懷孕期間要求離婚的案件。該院對此十分慎重,當即進行了立案。承辦法官對此案亦高度重視,通過庭審查明基本事實的前提下,對雙方分別進行調解工作,第一次調解終因雙方分歧太大而未成。法官在摸清雙方的思想動態與心理后,又進行了第二次調解,最終達成離婚協議。
法官點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條規定是為了充分保障婦女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也明確表明,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這個法律限制范圍內。在司法實踐中,女方在懷孕期間來法院起訴離婚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但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往往女方的態度也是非常堅決的,她清楚離婚給自己帶來的后果。所以,這種案件往往調解和好的概率很低。
本案中的曹某與張某雖然都是大齡青年,也懂得婚姻非兒戲,可在真正處理時卻不能做到冷靜理智,從認識到登記結婚僅不足兩個月的時間,是標準的草率結婚,而婚后又未建立起應有的夫妻感情。兩人的人生觀、性格差異太大,給法官的印象是不是一路人,離婚是早晚的事,可以說是在錯誤的時間進行的一場錯誤的婚姻。曹某也深有感觸的講,我前幾次戀愛因高不成低不就而未成,這次主觀上認為只要人好就行,可自己沒有深入了解,而僅是聽從介紹人的花言巧語便認同了這個人,事實上卻不是這樣,搞得自己很痛苦。
曹某的親身經歷告訴我們,對待婚姻務必慎重行事,只有在對雙方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感情才能結出幸福的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