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公平正義
作者:姬廣勇 發布時間:2007-08-09 瀏覽次數:1127
本網徐州訊:2006年以來,銅山法院審理審理破產案件20件,件件得到妥善處理。由于銅山縣人民政府企業改制工作相對集中,所以短時期內破產案件洶涌而至,一時間大量破產案件涌向了法院。面對如此艱巨復雜的審判工作,法院按照全縣企業改制工作的總體要求,以服務銅山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為重,加大破產案件的審判力度,嚴格規范破產清算組和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認真做好破產企業資產清理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復雜矛盾,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銅山的和諧、安定、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讓審判更有力,彰顯領導重視
院黨組專門定期研究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制定有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利推進破產工作的開展。一是確定分管的副院長擔任破產合議庭審判長,隨時掌握破產案件的進度,處理突發性問題。二是配強合議庭組成人員,從全院選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有吃苦敬業精神,自身要求嚴,廉潔自律好的法官,參與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確保破產案件的質效。讓研究生畢業的法官進入破產案件合議庭,讓審理破產案件法官精英化、專業化,銅山法院利用優秀人力資源致力于破產工作的做法,也切實帶來了實效,銅山法院破產合議庭的工作多次受到上級法院和縣委的表彰。
二、讓破產更陽光,實現公平正義
銅山法院提出“破產工作必須要放到陽光底下”的口號。只有陽光公開,才能有充分的監督和監管;只有陽光公開,才能杜絕腐敗和不公;只有陽光公開,才真心實意的為職工服務;只有陽光公開,才能真正造福于社會。銅山法院力抓破產清算陽光公開,做好了以下三項工作:
堅持建章立制,推動破產審判工作不斷規范。破產審判工作不僅專業要求高,政策性強,而且社會影響大。破產合議庭成立以來,為了規范破產審判工作,針對破產審判中急需解決和需要明確的問題,依法制定了《關于破產案件清算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職代會的簡易操作要求》、《企業破產立案條件》等規范文件,以規范和指導全市法院的破產審判工作,供大家在審判中參考。這些制度建設,有力地規范了破產審判工作。
堅持陽光清算,確保破產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銅山法院的破產清算工作達到了“五個公開”,一是中介機構選任公開。把破產清算中的審計、評估、拍賣納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體系中來,所有的鑒定活動都由司法鑒定科隨機抽取,并將結果公示,以便利益相關者監督。二是破產企業資料公開。在清算過程中,要求清算組對債權人公開破產企業除商業秘密外的全部資料,滿足職工、債權人的知情權,可以隨時查閱企業的有關資料、債權申報材料、審計和評估報告等。三是企業職工安置公開。由破產管理人向職工公開安置情況,讓職工互相監督,確保安置程序公正。四是破產企業財產變現公開。對于破產財產,能夠通過拍賣程序公開拍賣的,一律通過法院隨機選定拍賣機構。五是清算費用公開。清算組定期向債權人會議、企業職工等相關部門和人員公開清算費用,接受債權人及企業職工對清算費用開支的監督。
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破產責任追究。破產程序中參與的主體比較多,要通過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中介機構分工配合才能完成清算程序,法院注重對債權人、管理人、中介機構的法律監督,依法糾正和追究他們的非法行為,確保清算工作能夠依法進行。4月份以來,銅山依法處理了三名相關人員的責任,霸王山水泥廠破產中發現廠銷售部的債權憑證丟失,原廠會計拒不配合;報社印刷廠清算組一名留守人員在清算過程中給自己及妻子多做經濟補償金,造成職工多次上訪,影響極壞;徐州房亭酒廠和銅山焦化廠破產清算組組長擅自挪用清算組資金,導致法院不能按正常程序辦理破產案件,三人均被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其中,印刷廠留守人員被拘留后,法院依法追回了侵占的款項,平息了矛盾,酒廠清算組組長現已被刑事拘留。通過對這些人員的處理,對參與破產工作的全體人員都是一次教育和震動,有效規范了破產清算工作。
三、讓職工更溫暖,體現以人為本
“讓破產職工多感受到溫暖”是銅山法院提出的又一口號。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是破產工作追求的目標,銅山法院時刻為破產職工著想。
立案前要求破產企業提前做好職工安置預案。法院要求破產企業在立案前需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安置預案和破產預案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還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和保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積極同政府溝通,采取先安置后分配內債的方式,保證職工權益的盡快實現;另外還積極同政府溝通,采取把職工分流、重新就業等職工安置方式多樣化,盡量使企業破產“零震蕩”。
審理中注重保護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例如在對破產企業未作房改住房的處理時適當保護職工權益。破產企業一般都是多年停產、停業的企業,各方面都疏于管理,包括職工居住多年的房屋在規定的房改期限內也因各種原因未能辦理房改手續,而審理企業破產時,往往已過房改期限,為此法院積極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協調,補辦相關房改手續,使破產企業的職工窘境得以解決,同時也取得廣大債權人的諒解。
審理中、結案后加大破產企業債權的回收。加大破產債權的清收力度,對破產企業債權立執行案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自2006年以來,從浙江、山西、四川等地先后執行回收債權400余萬元,用來提高職工分配比率和及時償還原企業截留挪用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有效地緩解了辦案壓力,減少了集訪群訪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維護了職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