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7-08-06 瀏覽次數:1784
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普通公訴案件時,在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的前提下,對法庭審理諸環節進行簡化的一種審理方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只有兩種訴訟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昂喕瘜彙本蛯儆谄胀ǔ绦虻囊环N特別情況,它是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時對某些環節進行的簡化;是為提高訴訟效率而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所作的靈活運用;是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普通程序所進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變案件適用程序的性質,也不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創新,更不是普通程
一、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條件及提起的方式
(一)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條件。刑事案件具備以下條件可以適用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第一、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或者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自愿認罪或基本認罪。第二、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所提供的證據之間有關聯性,且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第三、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能適用該程序的例外情形: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案件。第二、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涉案主要證人證言矛盾的案件及單位犯罪案件;第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及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四、擬判處死刑的案件;第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認為不宜適用簡審方式的案件。
(二)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提起。第一、普通程序適用簡化審方式案件的提起應由人民檢察院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提起公訴后、開庭審理前提出書面建議,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認為案件可以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而控辯雙方均未提出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
第三、對擬提起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辯護人應將準備在庭審中宣讀或出示的全部證據復印件移送法院。第四、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實行庭前證據展示應當在出庭通知書中注明。第五、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前,由案件主審人主持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公開宣布。第六、人民法院在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中,發現有不適合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情形的有權恢復普通程序。
二、普通程序“簡化審”適用的實際意義
普通程序“簡化審”在實際審判活動中,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約了訴訟成本,爭取了最佳的訴訟效果,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與效率目標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參與訴訟各方當事人的期望和要求。近些年來,隨著案件數量的不斷增長,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任務十分繁重,在刑事審判人員少,案件多、壓力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有限的刑事訴訟資源與不斷增加的審判任務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客觀上要求對現有的刑事審判方式進行改革。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在一定意義上講,能夠加快辦案進度,有利于實現公正與效率的雙重目的。特別是對案件很多的法院有三個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能夠解決部分法院存在的刑事訴訟資源不足與不斷增加的刑事審判任務之間的矛盾,減輕審判人員的壓力;二是實行“簡化審”,對普通程序的一些環節予 以簡化或省略,可以使庭審緊扣焦點問題進行,加快訴訟節奏,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三是實行簡化審的案件,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省略,有的證據控辯雙方無異議可以當庭認證,同時一般要求當庭宣判,這就對合議庭成員特別是審判長駕馭庭審活動的能力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要保證辦案質量,審判人員就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并注意積累和總結審判經驗,這就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快法官職業化建設。
三、“簡化審”在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簡化環節的掌握是搞好“簡化審”的重點問題?!蛾P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結合審理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簡化環節的掌握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必須服從公正的前提。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核心,也是“簡化審”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因此,在“簡化審”環節的掌握上,要以確保辦案質量為重點,以查明案件事實為目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當簡則簡,能簡則簡,不當簡則不簡。為了保證公正地處理案件,根據需要可將“簡化審”案件直接轉為按普通程序案件處理。二是必須保持普通程序的完整性。“簡化審”從根本上說仍然是普通程序。在實行“簡化審”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普通程序的規定,除了《若干意見》規定可以簡化的內容和環節外,庭前送達起訴書、提前3天通知、傳喚訴訟參與人、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證據出示、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法定程序不能減少或省略,其他的內容和環節也不能隨意簡化。三是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第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第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第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對于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并進行質證。第四、控辯雙方主要圍撓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二)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問題。“簡化審”是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為前提。庭審中的一些環節如被告人供述、控辯雙方訊問、發問以及有關證據的出示、質證、認證可以簡化或省略。由于被告人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加之我國公民法律素質不高,一些被告人對“自愿認罪”的法律后果知之甚少,而很多案件又沒有律師參與訴訟,如果庭審操作過于簡單,就可能限制或者剝奪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因此,在實行“簡化審”時,要特別注重保護被告人訴訟權利。首先,在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告知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合議庭要認真聽取被告人對被指
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愿認罪”和同意“簡化審”,是否知悉“自愿認罪”的法律后果,并全面告知被告人及訴訟參與人在法庭訴訟中的權利。其次,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雖然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對個別犯罪事實和情節有異議,或者對適用法律有不同意見時,應允許其陳述。
也不得剝奪被告人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更不能剝奪、限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和辯論的權利。再次,為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實行“簡化審”時,應有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沒有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按“簡化審”進行審理。通過辯護律師的參與,讓被告人了解“自愿認罪”的法律后果,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