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單位工作了幾十年的高某,在患了職業病后卻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無奈之下將單位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高某最終獲得賠償。

1986年參加工作的高某,在進入單位的第三年就開始從事油漆、木工維修等工作,負責公司生活區日常的油漆修理工作及生產區的管道、設備等油漆修理工作,由于經常接觸油漆等物質,高某患了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給高某帶來了極大的痛苦,長期腹脹不適,四肢無力,每天都離不開藥。巨大的醫藥支出使得張某不堪重負,無奈的高某向公司提出了工傷待遇的書面申請,要求公司報銷醫藥費。但公司以已與原告解除了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報銷。法院認為公司與高某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向其送交書面通知,且原告在被告單位從事油漆工多年,離崗時,公司應對原告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而被告在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前,沒有對原告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所以被告無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法院據此依法判決,撤銷公司解除與高某勞動關系的決定,高某因治療職業病產生的醫療費應當由被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