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償還債務,債務人居然背著債權人,聯合其他共有人將名下兩套房產“賣”給了兒子。這樣一來,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便債權人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面對如此情況,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在發現債務人低價轉讓房產后,債權人訴請撤銷買賣合同獲得了法院支持。

2018年3月,法院針對一起追償權糾紛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大偉歸還原告李某49.3萬元。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因大偉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我后來了解到,他們一家五口為了逃避債務、規避執行,居然在法院判決之前惡意串通,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把兩套房子都轉移到了小孩子一個人名下。”李某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嚴重受損,這才又一次訴至法院。

經查,被告老偉、阿寶系夫妻關系,被告大偉是二人的兒子;被告阿英與大偉于1993年結婚,1996年生下被告小偉。案涉兩套房產系之前拆遷房安置,所有權人均為五人共有。

2018年1月,就在李某與大偉的訴訟進行期間,被告大偉、阿英、老偉、阿寶與被告小偉簽訂了兩份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兩處分別為120平方米和95平方米的房屋以各2萬元賣給小偉,之后,上述兩套房屋轉移登記至被告小偉名下。

庭審中,五被告稱兩套房屋的轉讓款4萬元沒有實際支付,兩套房屋的轉讓其實屬于長輩對小輩的贈與,據被告阿英陳述,每套房屋定價2萬元是因為中介告知超過2萬元需要資金托管,“寫2萬元可以省錢,辦理過戶手續方便”。

“除了我本人與原告李某之間有糾紛以外,其他人又沒有。”被告大偉在庭審中陳述,其余四被告與李某沒有經濟往來,也沒有欠原告一分錢,“我們之間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本案中,原告李某對被告大偉享有債權,在此情況下,雖然五被告簽訂了兩份存量房買賣合同,但約定每一處房屋2萬元的交易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因而明顯不合理,該轉讓行為無疑已經損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五被告的陳述,約定的每套房屋2萬元的轉讓價格并非是真實的,是為了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被告小偉并未支付上述款項,而且其作為被告大偉、阿英的孩子,對于該無償轉讓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權益的事實應當知曉。

綜上,五被告轉讓案涉房屋的行為已經在客觀上損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權益,五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符合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原告李某主張撤銷五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撤銷五被告之間簽訂的兩份被《存量房買賣合同》;兩處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五被告名下。

【法官連線】

債權人的撤銷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放棄他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當然也包括,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這種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承辦人提醒,為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法律上的債權保全主要有兩類。一個就是本案中用到的債權人撤銷權。另外還有一個被稱為債權人代位權——當債務人自己對外有債權,但他故意不去催討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這個被稱為代位權,這也是一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