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針對民間借貸突出問題作出八點風險提示
作者:朱旻 發布時間:2015-08-17 瀏覽次數:2186
□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
□慎重擔當保證人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遠離非法集資
□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不要超過時效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要慎重
□虛假訴訟要追究法律責任
今天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了近年來全省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據介紹,五年來江蘇法院共新收民間借貸案件500096件,民間借貸案件已經超過婚姻家庭案件成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類型。
據悉,江蘇民間借貸案件不僅數量明顯增多,標的額也在迅速增長。2014年江蘇法院新收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標的額總計5616685萬元,比2010年上升504.38%,年均增長率達126.09%。江蘇民間借貸案件平均標的額達48.05萬元,最高的達3億多元。民間借貸已不同于傳統的小額資金周轉,呈現出鮮明的經營性特征。
同時,民間借貸主體趨于多樣化。相較于傳統的自然人之間因生活救急、幫困產生的借貸關系,民間借貸市場上充斥著大量專司放貸的主體。部分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后,再將貸款轉投至民間借貸市場謀取不當利益。一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還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民間資金從事高利放貸,或以貸養貸,謀取不法利益。民間借貸參與主體的多樣化使案件情況日益復雜,“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
據了解,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眾籌、P2P網絡借貸等呈高速擴容態勢,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引發了較大的法律風險。P2P借貸業務運行過程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到位,出借主體不明確,風險控制能力較弱,加劇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發布會上,江蘇高院公布了全省民間借貸十大典型案例,并通過案例解讀向社會公眾作出八點風險提示:出借資金應當保存好證據。出借資金最好出具書面借條,同時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固定款項交付的證據,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資金發生扯皮;慎重擔當保證人。在借條上以保證人名字出現的保證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僅僅是見證人,在債務人違約不歸還借款時,應當承擔償還責任;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應當符合法律對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約定高額利息的,對于年利率超過24%的不予保護;遠離非法集資。特別是參與P2P借款交易中,應當加強資信審查,防止P2P平臺公司卷款跑路;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的請托費用、因賭博引發的賭債等屬于非法債務,即使簽訂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不要超過時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應當積極主張債權,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滿后兩年內從未主張過債權的,借款人可能主張時效已經超過而不歸還借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應當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擔保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出借人僅僅與借款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扣留房產證等方式擔保借款的,一般應按民間借貸關系處理;虛假訴訟要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查明屬于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