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司法腐敗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7-07-26 瀏覽次數:1557
司法腐敗,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身份,違反法律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行為。古往今來,司法腐敗問題一直倍受關注。然而,時至今日,司法腐敗現象仍難杜絕,真可謂“前仆后繼”,甚至“出生率”大于“死亡率”。
一、司法腐敗的成因
1、歷史根源。我國是一個封建制度歷史很長的國家,等級觀念,特權思想根深蒂固。此外,改革開放以后,西方資產階級的腐朽思想、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隨之滲透,一些人的思想觀念受到沖擊,價值取向發生變化,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開始膨脹。封建特權觀念和資產階級思想的負面效應混合交織,嚴重腐蝕了部分干警的頭腦,成了腐敗現象滋生的重要原因。
2、經濟根源。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不可能真正實現按需分配。物質資料是人類生存的第一需要,對法官來說亦不例外。在現階段,《法官法》相應配套規定尚未出臺,法官收入相對較低,加之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也為腐敗現象提供了溫床。法官手握司法大權,要想真正兩袖清風,需要一定的毅力。一些干警不甘貧窮,在利益驅動下,便會利用手中的權利辦“關系案”、“金錢案”。
3、政治根源。權利具有可腐蝕性。隨著市場經濟及法治秩序的建立,法院的司法權越來越大。與其他公權一樣,該司法權更無例外地會成為一些人侵蝕的對象。當前,我們正處于新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舊體制及其深刻影響還沒完全退出舞臺,“人治”和法治同時存在,民主和法制還不健全,司法體制改革相對滯后,各種制約機制不健全,給腐敗現象的滋生留下了空隙。
二、治理司法腐敗的對策
1、以教育為基礎。治理司法腐敗,必須從司法人員甚至整個社會的思想覺悟入手,提高司法人員拒腐防變的自覺性,教育外部環境自覺放棄對司法人員的侵蝕。否則,只靠強制性的制度預防,只能事倍功半。教育要適應新形勢,有針對性地常抓不懈。要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面向社會,特別是結合具體案例,觸動人們內心深處,培養遵紀守法和知廉恥、講禮義的良好品德,從而提高整個社會抵制司法腐敗的主觀能動性,在人們心中筑起一道反對司法腐敗的鋼鐵長城。
2、以法制為保證。鄧小平指出,加強廉政建設,反對司法腐敗,“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沒有制度的約束,空喊反對司法腐敗,就好比沒有帶工具去干活。要規范司法行為,必須運用法律和制度作為手段和方法,使懲治腐敗“有法可依”。具體法紀和規章要統一,嚴肅可行,不能漏洞多,彈性大,不一致。具體條款既要有定性規定,又要有定量標準;既要有預防性內容,又要有懲治性內容,將預防與懲治有機結合。同時,要嚴格落實現有的審判制度:如公開制,增加審判透明度;回避制,防止“關系案、人情案”;合議制,防止權力過分集中;立審、審執分立制,減少當事人與承辦人的聯系等等。同時,加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仍然是當前懲治司法腐敗的工作重點。應當建立法官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對已任用的法官實行動態管理,把不適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員堅決予以調離。
3、以監督為制約。權力一旦失去規范與制約,則必然導致腐敗。法律賦予法院廣泛的司法權,但司法權不是無限的,該權力的行使必須置于多方位的監督之下,嚴格按照規定行使,否則,司法權就會因失去控制而走向腐敗。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要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切實落實并放寬監督機構的權限,改變過去監督機構的“配像”角色,真正對監督對象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同時,還要主動接受人大、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包括對干警“八小時以外”的監督,形成一個多方位的監督網絡,將司法腐敗問題消滅于萌芽狀態。
4、以改革為動力。由于現今司法體制不盡科學成為司法腐敗的重要成因,要切實推進反腐敗工作,須在司法體制改革上尋求動力。在人、財物的管理體制方面,應變現在的多頭管理為垂直管理,有效清出“關系案”,“人情案”。應適當提高法官待遇,有效減少“金錢案”。雖然目前還做不到“高薪養廉”,但至少要實現“從優待警”,要使法官待遇與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律師)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濫用權力謀取非法利益。在制定法律法規時,要盡量縮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官僚主義作風和以權謀私行為,要進一步加強法院辦案的獨立性,防止外部環境對法官的干擾和腐蝕。
其他的違法行為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腐敗行為污染的卻是“水源”。水源污染了,整條河流都無法干凈。只要我們清楚認識到司法腐敗的嚴重危害性,探明污染源,下大力氣治理,可以相信,司法腐敗現象定會“發生率”小于“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