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皋法院研究制定了《關于選擇社會鑒定機構的若干規定》,通過“四個堅持、四個實現”,確保對外委托管理中選擇社會堅定機構的透明公正。

第一、堅持取消當事人協商選擇程序,實現所有案件全部隨機選擇。為了杜絕對外委托管理中的人為因素,如皋法院取消了機構選擇時原有的當事人協商程序,所有案件在確定社會鑒定機構時,全部通過抽簽形式實行隨機選擇。

第二、堅持公開選擇原則,實現選擇程序的透明操作。一是在向當事人發出選擇機構通過書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的鑒定機構;二是對標的額較大的評估、拍賣、審計等案件,通過備選鑒定機構到場,參與機構選擇。

第三,堅持主動接受監督原則,實現紀檢監察對機構選擇的全面介入。一方面,加強內部制約。司法鑒定中心負責人在指定委托案件督辦人的同時,明確1名協辦人;遇有重大事項時,通過3人合議形式研究討論確定,加強案件督辦過程中的相互制約;另一方面,紀檢監察全面介入機構選擇程序。明確每周二、周四上午為機構選擇時間,鑒定中心提前1天向紀檢監察室報送需進行機構選擇的案件一覽表,由紀檢安排專人現場監督。

第四、堅持尊重當事人、鑒定機構合法權益原則,實現機構選擇規范化和公正性。尊重當事人、鑒定機構的申請回避權,在開始選擇鑒定機構前,先征求當事人、鑒定機構意見,賦予其對案件督辦人、協辦人、監督人的回避權;尊重當事人、鑒定機構的異議權,在隨機選定鑒定機構后,賦予其一次異議權,督辦人、監督人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機構選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