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據統計,2008年,儀征法院受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7件,犯罪人數為7人;2009年此類案件8件,犯罪人數為8人;2010年此類案件14件,犯罪人數為18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趨勢,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一、主要特點

 

1、犯罪方式多是購買贓物,且通常以“低買高賣”的方法從中賺取高額差價。

 

2、犯罪對象多是來自盜竊、搶劫、搶奪、詐騙而來的贓物。

 

3、犯罪場所以廢品收購站為主,流動收購為輔。

 

4、犯罪時間多發生在夜晚,隱蔽性比較強。

 

5、犯罪主體多為女性,且文化程度較低。

 

二、案件增多原因

 

1、犯罪主體法律意識淡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人員中有一大部分是外省市人員,他們多為農民和無業人員,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基本上是初次犯罪,并不知道收購贓物是違法犯罪行為。

 

2、犯罪動因多是因為受到經濟利益驅使。犯罪人員多是存有“貪圖小便宜”的心理,認為收購一兩次不會被公安機關發現,受到經濟利益誘惑不惜鋌而走險。

 

3、相關部門對廢舊物品收購行業的監管力度不夠。廢品收購行業雖然有專門的機關進行監管,但往往只是注重對廢品收購行業的審核和準入,缺乏對從事該行業人員的日常教育,平時管理不嚴,給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三、對策與建議

 

1、遏制上游犯罪,嚴懲收贓行為。嚴厲打擊“兩搶一盜”等侵財性犯罪活動,可以有效切斷贓物來源;嚴懲收贓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達到減少和預防違法犯罪的目的。因此,只有雙管齊下,才能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加大和規范對廢舊物品收購行業監管的力度。廢舊物品收購行業屬于特種行業,職能部門應當要求收購行業建立收購臺帳,將銷售方的身份證號碼及時、準確登記,不給買贓賣贓行為留有任何空間。

 

3、加強對電力設備、公共電信設備等公私財產的有效保護,不給侵財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機。

 

4、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工作,引導群眾提高法律意識,認識到買贓賣贓系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此類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以達到預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