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折抵欠款 共有人未簽名美夢成泡影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7-07-24 瀏覽次數:1766
本網蘇州訊:金某向孫某借款11萬元,并約定如果到期不能歸還,金某則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以2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孫某。二人同時還請來王某,由王某做擔保人,并在借條上簽字確認。由于金某遲遲未能歸還借款,金某一紙訴狀將孫某、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孫某訴稱,
金某在法庭上承認借款的情況屬實,但是他已經歸還了75000元,現尚欠35000元。擔保人王某沒有作出任何答辯。
在訴訟過程中,金某雖然稱已經歸還了借款75000元,但僅向法庭提供了歸還4萬元的證據。因此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由于金某未能及時歸還借款,導致了訴訟的糾紛的產生。因王某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確認,其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對孫某所主張的要求在被告不能還款的情況下,將其名下商品房以20萬元出售給原告的請求,因在借條上的約定,未經其他房屋共有人的簽字確認,該約定無效,故對孫某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金某歸還孫某借款7萬元,王某對此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