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大在規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時,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把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20052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第一次把和諧社會的內涵概括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全面分析了形勢和任務,做出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諧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理想社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是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在新的國內外形勢下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舉措。那么,應如何全面深刻地把握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用什么樣的思路來創建海門的和諧社會,人民法院在創建“和諧海門”中應做哪些主要工作,這些都是本文研究和探討的重要課題。

首先,要深刻把握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建設什么樣的和諧社會、怎樣建設和諧社會,這是執政黨在確立和諧社會目標,建設和諧社會實踐中必須回答的基本問題。當今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有著不同的社會發展模式,根據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我國國情,我們所構想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一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民主法治首先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這就意味著要尊重人民群眾的獨立人格和民主權利,尊重并維護公眾的社會知情權、參與權、意志表達權和民主監督權,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健全法治,讓民主與法治有機結合,使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使整個社會的運轉服從于法律權威,從而使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

二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社會公平與正義是人類追求美好社會的永恒話題。我們講公平正義,就是要針對當前多元交織、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妥善處理和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這種“社會公平”不僅僅表現在收入分配的公平,更應該表現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公平,社會規則和機制的公平。

三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誠信友愛的社會。誠信是中華民族最優秀的傳統美德之一,現代社會的誠信友愛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廈的重要支柱。強調誠信友愛就是要求全社會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做到這一點,必須以道德作支撐,以法律作保障,以和諧的社會關系作基礎。

四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活力是社會前進中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強化創新意識,發展先進生產力,推進市場化改革,都是為社會充滿活力提供條件支撐。要使社會充分釋放活力,必須強調“四個尊重”,即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而尊重創造又是增強社會活力的重要方面,鼓勵民眾創新思維、創造愿望、創造事業、創造成果是使社會活力競相迸發的重要途徑。

五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安定有序的社會。社會的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即社會組織、社會管理、社會秩序。社會秩序囊括著眾多的不確定和不安定的因素,它在社會安定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如何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妥善解決和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持社會安定團結,都是我們面臨的新任務、新課題。

六是和諧社會應是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不可能建立在資源枯竭、環境惡化的基礎之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要尋求社會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最佳結合點,這對于我們這樣一個人均資源占有量較少和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國家來說十分重要。因此,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保護生態平衡,減少對大自然的破壞,發展循環型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都是我們近期的奮斗目標。

其次,要全面履行法院職能,為和諧海門提供司法保障

要充分認識構建和諧海門對我們法院工作帶來的歷史性機遇,充分認識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所肩負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把法院工作擺到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中去考慮,去把握。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隊伍,發揮司法維護公正正義的職能作用,努力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再創新業績,再作新貢獻。

一、人民法院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原則

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要在更大范圍內即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執行等領域全面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參與和諧社會建設并不像審理各類案件那樣具有規范的、可操作的程序,而只能在大的原則上有所遵循,具體講有以下四項原則:

一是法治原則。這是人民法院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總原則。二是職能原則。具體講就是審執工作。三是效益原則。這是人民法院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全部活動的價值取向。四是引導原則。人民法院要通過各類裁判確認合法與違法,正義與邪惡。

二、人民法院構建和諧海門的重點

一是在認識上要明確歷史使命。在我國由傳統的二元社會向多元社會轉化、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化這一進程中,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社會階層分化十分迅速,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許多社會問題開始顯現,海門也不能例外,如弱勢群眾、各鄉鎮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外來人口、社會治安等問題,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各種各樣的、大量的矛盾甚至會在一定時期內集中出現,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潛在威脅。在這一特殊時期就必須保持社會的有效和諧。

二是在方向上要注重把握大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物質財富相對寬裕的基礎之上。因此,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抓住經濟發展這篇大文章。而要又好又快的發展,就必須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要把審判工作融入到我市經濟加快發展的大格局、大環境中去,緊緊圍繞“三先一爭”的目標,為城市建設年與項目建設年中心工作保駕護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增強全市人民和外來客商的安全感,為我市經濟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環境和發展和諧的社會環境。

三是在工作上要樹立職能觀念。目前,一些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職業安置、工資拖欠、城鎮拆遷、征地補償和“三農”等問題的增多,海門城市社區內權益之爭較以往有所突出,人民內部矛盾初步呈現了群體性事件多、矛盾易激化、新型案件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人民法院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懲罰犯罪、調處矛盾、保障人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司法職能,更肩負著保障全社會實現公正與正義的社會使命,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調節作用。要通過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的開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在自身上要積極增強能力。法院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業務性非常強,而且審判的案件也非常復雜,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學好法律業務,還要拓寬其他知識面,因此要著重加強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力建設,使公正高效的司法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助推器與維護社會和諧的防火墻。

五是在重點上要強化信訪工作。構建和諧社會關鍵是要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在訴訟中,許多社會深層次矛盾逐步顯露出來,群眾信訪不斷攀升,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已成為穩定社會秩序當務之急。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應急事件是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要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處理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第三,堅持貫徹群眾路線方針,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多年來,我們一直強調審判工作為海門中心工作服務,辦案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對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認識并不一致,一是認為法律效果就是社會效果,只要嚴格依法辦案,社會效果就會自然顯現;二是認為法官追求的目標是法律效果,領導追求的目標是社會效果,把具有話語權的主體的意見當成社會效果的代名詞;三是認為追求司法的社會效果是國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現,是法律對社會現實的妥協。這些對裁判的社會效果的認識是不正確的,不符合司法的本質和價值。裁判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規范被客觀、公正、準確地適用于具體案件,使人民的意志在個案中得到體現。裁判的社會效果則是指法官處理案件時,根據相關司法規則選擇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利益進行平衡,化解矛盾和沖突,實現社會的和諧、公正和效益,并以此規范人們的行為,使社會大多數人對法院的裁判作出肯定性評價并形成對法官人格的信賴。注重法律效果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國無法而不治,民無法而不安”。在司法過程中,法官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統一。在司法過程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完整結合,甚至為了單純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顧社會效果,不僅不能運用法律調整好社會關系、解決好社會矛盾,甚至會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問題。另一方面,法律并非完美無缺,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穩定性,而過分的穩定勢必陷入僵化,不能完全順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適用一個標準,但要實現真正的公正就必須考慮每一個個體的具體情況。

法官在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準確認定事實,并按照社會效果的內涵,去把握裁判結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應該是統一的。但在現實情況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往往并不總是處在理想化的運行狀態中,法官對案件的裁判從形式上看是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的,但實質上其裁判結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當事人不服判決,申訴、上訪一直有增無減,致使司法資源疲于應付。裁判的“兩個效果”不統一有其深層次的成因,但最終落腳點是對裁判社會效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大量事實證明,“兩個效果”背離的裁判,都是錯誤的裁判,無視裁判的社會效果將使裁判的法律效果喪失殆盡,因為它違背了司法的主旨,違背了司法的規律。要充分運用調解等手段化解社會矛盾,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和多數人的利益。

堅持司法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是法院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做好新形勢下法院工作的根本方針,任何時候都必須始終不渝地堅持。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員“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存在官僚主義作風,嚴重脫離群眾。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人民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改造客觀世界的主體。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相信群眾,依靠群眾路線落實到一切司法活動之中,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為民”。

堅持司法工作專門化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必須正確處理好四個方面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被動啟動審判程序與主動服務群眾的關系。審判工作具有被動性,當事人起訴什么案件,法院就審理什么案件,決不允許以搞服務為借口追逐小團體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不能因為審判工作的被動性而降低為群眾服務的標準和要求,甚至消極無為,馬虎應付。把審判工作與服務群眾有機結合起來,寓服務于審判之中,積極主動地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不僅對提高人民群眾維權意識和法制觀念具有積極作用,而且對于轉變長期以來法院扮演專政工具而形成的特權意識和衙門作風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正確處理好便利法院審判與便利群眾訴訟的關系。便利法院審判,目的是確保法院及時有效地行使職權,提高審判質量,實現司法低成本和高效率,歸根到底是為了人民群眾利益。要在兼顧司法便利的同時,始終按照“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基層”的要求,想方設法為群眾訴訟提供便利條件。

三是正確處理好司法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關系。在辦案中,對于應當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的活動和履行的義務,決不能推諉和轉嫁給當事人。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的事項,決不能違背法律,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進行干預。要結合人民群眾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強的實際,依法適當地行使釋明權,強化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和風險提示,使他們全面、正確地了解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

四是正確處理好依法獨立審判與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關系。依法獨立審判和自覺接受監督,都是為了實現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潔。必須增強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態度誠懇地接受監督,實事求是地對待監督。對于各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提出的正常監督意見,正確的要無條件接受,不對的也要在堅持原則的同時,認真負責地做好解釋和報告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

總之,本院全體干警必將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十二屆二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宗旨,以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主題活動為載體,全面開展各項審判工作,切實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深化法院改革,為維護我市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海門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