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運轉進入僵局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
作者:龔悅 發布時間:2007-07-18 瀏覽次數:1738
本網蘇州訊:公司成立后沒有任何經營收入,始終處于虧損狀態,一名股東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后吳江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公司股東起訴請求解散公司的案件。
原告是吳江一個鄉鎮的集體資產經營公司,其向法院遞交訴狀稱,
因此,原告以營業執照已經失效,公司管理處于癱瘓局面,公司繼續存在將對公司及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之規定,請求法院解散該公司。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審計報告、工商材料、失竊證明等證據材料。
據吳江法院研究室法官介紹,《公司法》第183條系該法第二次修訂后新增條款,是對公司解散所作的法律規定,它在傳統的公司解散方式即自愿解散和行政強制解散之外,創設了法院裁決解散的方式,這不僅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做法趨于一致,也是我國公司法多年實踐的現實需要。依據該法第183條之規定,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是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三是原告系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根據該規定,吳江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材料作了初步審查,依法以公司解散為案由受理了此案,不日將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