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增加。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特別是訴訟費下調使得訴訟成本大幅降低,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手段。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有許多原告由于缺乏訴訟常識,加之對糾紛紛的起因、侵權對象等判斷失誤,經常出現錯告、漏告、濫告及告錯法院等原、被告、受訴法院等主體身份不合格的情況,從而使得自己在與對方的訟戰中,輸在起跑線上。據統計,江蘇省常州市某基層法院近三年來各類民事及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主體身份不合格及管轄法院有誤的案件占到20%以上。

一、主體身份不合格的類型

在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及人民法院是訴訟的三大主體。所謂主體身份不合格,是指進入訴訟的原、被告及受訴人民法院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主體身份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原告身份不合格。一是起訴者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人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因此,諸如在侵害胎兒“特留份”訴訟或侵害死者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訴訟中,雖然胎兒或死者是實體利益的受害者,但由于他們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若以他們的名義起訴,則屬于主體身份不合格。再如,有些單位或企業分支機構由于未領取、已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則不能在訴訟中成為獨立的原告,而應由其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以原告名義提起訴訟。二是被訴者侵害的不是起訴者所有或保護的民事權益。如戴甲訴戴乙借貸一案,戴乙因手頭緊到戴甲家借錢,戴甲之女俞某借給戴乙4500元,后戴乙未及時還款,戴甲便以原告名義訴至法院,要求戴乙歸還欠款。本案中,戴乙拖欠借款,侵害的是俞某的合法權益,戴甲雖是該起借款的中介人,但并非實體權利的被侵害者,故其以自己名義起訴戴乙即屬原告身份不合格。

2、被告身份不合格。一是錯告,即被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或單位不是其合法權益的侵害者。在經濟往來中,將個人行為誤當成法人行為,將無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誤當成企業法人,則會導致經濟糾紛案件中的錯告。二是漏告,是指起訴者只起訴了數個侵害者中的一個或幾人,而遺漏了其他的侵害人,這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承析產案件、以及合伙經濟糾紛中經常出現。三是濫告,有的起訴者為保險起見,故意將一些本不應承擔實體責任的個人或單位也列入被告行列。

3、受訴法院不合格。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起訴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另一種情況是起訴的糾紛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如某法院受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甲、乙兩企業于1999年1月簽訂鋼材買賣合同一份,雙方約定,甲方供應乙方價值20萬元的鋼材,交貨地點為甲方廠內,乙方在收到貨后1個月內付款。2000年5月,因乙方經營發生困難,甲、乙、丙三方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乙企業將債務轉讓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將貨款20萬元支付甲企業。2000年10月,甲企業以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在甲方為由,起訴至甲企業所在地法院,要求丙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審理中,丙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甲企業所在地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法院將此案移送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法院最終裁定將此案移送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二、主體身份不合格的原因

引起主體身份不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不夠熟悉,缺乏一些基本的訴訟主體常識,如對被告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理解錯誤;對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供銷人員或者受委托人的個人行為與法人行為混淆不清等。如常州市某加油站(以下簡稱“加油站”)訴常州某大酒店(以下簡稱“大酒店”)購銷一案中,原告加油站稱被告大酒站委托其購買一批建材未付貨款,但在原告提供法庭的收貨憑證上只有施工單位陳某的簽字,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陳某是受被告大酒店委托收貨的。從現有證據看,真正的被告應是陳某,而不是大酒店,因此,原告以大酒店為被告起訴即屬錯告。鑒于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大酒店的起訴。

2、不能準確地理清各類法律關系,為保險起見濫列當事人。應該說,諸如象繼承案件應將所有繼承人都列為被告、訴訟主體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等都是最起碼的法律常識。然而許多人由于缺乏這方面的常識而導致主體身份不合格;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及時處理各種新情況,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有關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比如企業開辦企業,應投而未投入或未投足注冊資金,那么開辦企業則要成為被告并要承擔相應的實體責任。而有些企業的負責人或代理人片面理解這些規定,對于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條件的開辦單位、主管部門等也狀而告之,從而最終導致濫告。如某木制品廠訴某助燃劑廠、某研究所及某村委擔保追償一案,木制品廠為助燃劑廠擔保還款8萬余元后,起訴法院向助燃劑廠追償該款。起訴時,木制品廠還將助燃劑廠的開辦單位研究所和主管部門村委列為共同被告。法院經審理認為研究所和村委雖是助燃劑廠的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但不存在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實體責任的情形,因此研究所和村委不應承擔實體責任,遂判令助燃劑廠單獨償還該款。本案中,木制品廠將被訴企業的開辦單位和主管部門作為起訴對象的行為即屬濫告,實踐中,此類現象亦比較常見。

3、此外,因客觀原因無法找到所有侵害人;負債企業或個人故意隱瞞真相而逃避債務;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管轄院有變等都是導致主體身份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三、主體身份不合格的危害

一方面,對原、被告,特別是原告自身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無故耗費了原告及被不合格被告的大量精力和財力;其次,如果一旦因為主體身份不合格導致敗訴,就要由原告自己來承擔訴訟費用,從而給原告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再次,可能會引發連鎖訴訟,從而給原告帶來不必要的訟累。如被告在被錯告后,認為訴訟給自己帶來了損失,或使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往往會以此為由將原告上法庭。此外,由于不合格原告的起訴或錯告等訴訟行為不能導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樣極易造成原告損失的不斷擴大,甚至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挽回。

另一方面,對人民法院的危害也很大。首先,它給人民法院的審理增加了強度和難度。此類案件起訴后,立案庭和業務庭的審判人員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來理清法律關系,確定正確的主體;案件一旦進入業務庭,審判人員還要解決應訴被告追加、不當主體退出等程序性問題,如果受訴法院無管轄權,還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這無疑給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四、減少或避免主體身份不合格需采取的對策

針對主體身份不合格的成因,我們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以減少乃至避免這類主體身份不合格糾紛的發生。

1、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各單位、各基層組織應切實加強普法宣傳的力度,并把訴訟主體方面的法律規定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教育;人民法院可結合具體案例,通過組織群眾旁聽有針對性地進行這方面的宣傳,從而真正使廣大公民、企業的從業人員真正熟悉與訴訟主體有關的一些法律常識。

2、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從業人員要加強民事法律、法規及有關司法解釋的學習和研究,起訴前應及時到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以理順法律關系,搞清有管轄權的法院,擺正訴訟主體的位置。有條件的企業還可招聘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或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以把好簽訂合同關和起訴關。

3、公民遇到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報警,以維護現場并弄清相關責任人員的身份;經濟糾紛起訴前,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清有關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從而按實確定被訴對象。

4、企業在進行經濟往來活動的過程中,應注意審查合作方的信譽和經濟狀況;對對方從業人員的授權委托手續和身份證件也應認真核查,以防止對方逃避債務和弄清從業人員的行為性質。

5、人民法院立案庭應切實落實司法為民舉措,積極實施訴訟風險提示和法律釋明制度,加強訴訟引導,認真審查當事人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準確理清各類民事和經濟糾紛法律關系。對訴訟主體明顯不當的,應建議當事人及時糾正。

 

 

[法律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結合這一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