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提高執行案件的自動履行率,新沂法院采取了五項措施:

一是注重調解促履行。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判前調解等多種調解措施并用,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把追求案件即時履行、自動履行的目標融入調解工作,力求案結事了。

二是勤用財保促履行。立案時充分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特別是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在確保義務人難以轉移財產的同時給義務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三是附加條件促履行。調解時盡可能要求義務人提供履約財產擔保或案外人擔保,或者要求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時承擔額外責任,并把上述內容作為調解的附加條件記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四是公開文書促履行。除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外,有選擇性地公開部分調解書、判決書,通過發放給聘任的協助調解員、執行聯絡員等,讓其督促履行。同時對部分誠信意識差、社會認可度較低的義務人,在當事人所在社區、村委會公告欄張貼法律文書,用社會輿論監督當事人履行義務。

五是加強考核促工作。對各業務部門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將即時履行率、自動履行率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列入法官個人工作業績進行考評,從體制上確保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