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村富余勞動力大量向經濟發達地區輸出,面對廣大農村地區規模空前的人口流動,司法審判實踐將面臨諸多難題,特別是法院的審判工作更是困難重重。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嘗試分析原因并尋找對策。

 

一、農村人口流動帶來的司法難題

 

案件審理過程中,離不開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但由于農村地區外出務工人員大量增加,當事人的到庭率不高,使得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程序復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明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離婚案件,筆者在今年前三季度所辦理的15件離婚案件中就有9件案件的被告因外出務工,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無法聯系的,此類案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均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雖為我們解決了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難題,卻使程序變得復雜。首先要將已有的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通過相關報紙的途徑發出公告,然后在經過漫長的公告期等待開庭審理,開庭時往往被告不能如期到庭或者根本不會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并合議后作出相關判決,最后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公告期判決才能生效。其次是判決書,還以離婚案件為例,經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審判實踐中對于婚姻是否維持將給予明確判決,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問題也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但是在撫養費的數額確定上出現了難題,到底被告的經濟狀況是什么我們無從得知,只能從以往的審判經驗去判斷。此類公告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不能解決婚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因為被告不到庭無法核實相關財產狀況,一般的做法是原告放棄相關訴訟請求,如此以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可能發展成為另一個案件,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浪費的大量的司法資源,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二、解決路徑

 

人口流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流動人口帶來的社會問題各個領域都在研究,對于這些問題不能僅僅持批判的態度,應多加研究,不斷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試圖為農村人口流動導致的司法難題提供解決路徑。

 

1、立案階段嚴格審查

 

立案階段審查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定辦理,特別是地域管轄。應確認當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準確的地址。因為在審判實踐中被告的住所地有時很模糊,有些街道或村組已經更名,而訴狀中還是原有稱謂或只寫村名而沒有組名,使得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發生困難。

 

農村人口流動現象的出現,使得有些當事人常年在外務工,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當事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超過一年,在這種情況下應嚴格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按照這一條審查的并不多,有些案件被告已在外務工十幾年,而原告立案時仍然在被告家鄉住所地法院,這類案件往往就是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所以,立案審查時應嚴格按照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辦理,將被告經常居住地作為審查重點。

 

2、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職能

 

鄉鎮和村組都對本轄區內的外出務工人員有一定的組織和管理職能,所以人民法院在平時工作中應與這些部門多加聯系或提出建議。利用或者指導基層組織對外出務工人員的登記情況,詳細了解涉案務工人員的外出務工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3、建立與公安機關關于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對于流動人口的管理體系已相對完整,但這一信息只在公安系統共享未免有些浪費資源。現代社會信息共享,公共信息更應多部門共享。所以,對于被告因外出務工而無法聯系的情況,可以利用公安機關的相關信息與被告聯系,給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以全面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改革公告送達方式,提高公告送達效率

 

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是在《人民法院報》上登報發布,但這種送達方式收效甚微。作為當事人的普通民眾一般沒有途徑接觸到《人民法院報》,此類報紙大部分都在法院系統發行,所以此類報紙上的信息不會被當事人看到,也很少被當事人的近親屬看到。

 

鑒于公告送達存在的上述弊端,筆者建議:首先,可以在一些發行量大且分布較廣的報刊上刊登公告;其次,隨著網絡的普及和影響力的增加,可以考慮在網絡上予以公告,這種公告不應僅限于法院網,可在一些知名網站發布;最后,可以根據原告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被告地址,由辦案法院針對其本人或家庭成員,發送掛號信或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只是完成了一個程序要求,但公告送達必須有一定的效果,應盡最大可能讓當事人或其近親屬收到或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