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原告可否撤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
作者:郟獻濤 發布時間:2011-11-09 瀏覽次數:3727
2010年6月29日,張某駕駛的貨車車頭撞擊李某駕駛的貨車車尾,致使王某從張某的駕駛室內摔出后跌地,再被張某駕駛的貨車碾壓,造成王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無事故責任。其中,張某駕駛的貨車掛靠于山東某運輸公司公司,該車投保交強險于山東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李某駕駛的貨車掛靠于上海某運輸公司公司,該車投保交強險于上海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現王某起訴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山東某保險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上海某保險公司,要求山東某保險公司、上海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要求由張某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且張某愿意實際承擔賠償責任。對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申請是否予以準許,合議庭在討論時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不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因為基于共同侵權和掛靠關系,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而基于連帶責任而產生的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人都應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法院不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因為,雖然基于掛靠關系,張某與山東某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與上海某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共同侵權,張某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但山東某運輸公司僅對張某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某運輸公司僅對李某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山東某運輸公司對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某運輸公司對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也即是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之間并不互連帶責任。故本案不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另外,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對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并無影響,雖對張某有影響,但本案中張某又同意王某的撤訴行為,且愿意實際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此情況下,法院自無干預王某的處分行為的必要。故法院應尊重原告的處分權,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法院不應準許原告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張某與李某因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案所涉侵權行為發生于《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前,故應適用《民法通則》及《人損解釋》的有關規定。《人損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王某的損害的發生系張某的侵權行為和李某的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所致,故成立共同侵權,張某與李某應對王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張某與山東某運輸公司因掛靠而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與上海某運輸公司因掛靠而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對于掛靠人造成他人損害,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大都采納“連帶責任說”即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須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基于掛靠之事實,張某與山東某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與上海某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基于連帶責任的整體性,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對王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山東某運輸公司應否對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否對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并未規定。筆者認為,這里牽涉到對連帶責任的外部效力的理解。外部效力存在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主張的給付具有整體性,即權利人不是按照各義務人實際應承擔的份額主張權利,而是就所有義務人應承擔的責任主張權利。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因共同侵權對王某之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王某而言,其主張的連帶責任為不分份額之整體責任,那么張某對王某承擔的責任就應為整體之責任即100%的份額,而張某與山東某運輸公司又因掛靠而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山東某運輸公司自然就應對張某承擔的整體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山東某運輸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應為整體責任即100%的份額。同理,上海某運輸公司承擔的責任也應為整體責任。進而可以得出, 山東某運輸公司應對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對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王某之損害互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基于上述之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必要共同訴訟。因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應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王某之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基于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又為必要共同訴訟,故而本案應為必要共同訴訟。《民訴意見》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對于應當追加的原告,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追加,但對于應當追加的被告,必須追加。簡言之,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人都必須參加到訴訟中來。既然如此,那么,不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自不待言。
第五,因山東某運輸公司并非共同侵權人,也不應適用《人損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來作出判斷。該條文規定,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暗含著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權利人可以通過放棄訴訟請求的方式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起訴。但是在本案中,山東某運輸公司僅基于掛靠的事實對張某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山東某運輸公司本身并非共同侵權行為人。既然山東某運輸公司不是共同侵權人,那么就當然不能適用適用《人損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也就是說,王某不能通過放棄訴訟請求的方式放棄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因此,不能適用《人損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來作出準許王某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撤訴之申請。
綜上,本案為必要共同訴訟,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人都必須參加到訴訟中來,并且山東某運輸公司非共同侵權人,也不適用《人損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因此,法院不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申請。
如果本案所涉侵權行為發生于《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后,王某申請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法院是否應予準許呢?
首先,涉及到《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規定。目前理論界及實務界通說認為,《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規定采取了謹慎的態度,即只承認“有意思聯絡的主觀共同侵權”,對“行為關聯的客觀共同侵權(即直接結合型共同侵權)”不再認可。那么,本案中,雖然張某的侵權行為與李某的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導致王某的損害發生,但并不成立共同侵權,張某與李某對王某所受之損害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山東某運輸公司基于掛靠對張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上海某運輸公司基于掛靠對李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之間不再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此訴訟就非必要共同訴訟了。
其次,《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那么,在張某與山東某運輸公司對張某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王某就有權選擇張某來實際承擔責任,進而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
最后,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是否影響到其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如前所述,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互為連帶,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互為連帶,但張某、山東某運輸公司與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不再互為連帶。在此前提下,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對李某、上海某運輸公司并無影響,但對張某有影響,而本案中張某又同意王某的撤訴行為,且愿意實際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此情況下,法院自無干預的必要。故法院應尊重原告的處分權,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
綜上,若本案所涉侵權行為發生于《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后,那么法院應準許王某撤回對山東某運輸公司的起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