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產品缺陷致害責任應該適應何種歸責原則,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一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為有過錯,因此產品缺陷致害責任是一種過錯歸責。二是過錯推定責任說,該說認為,當瑕疵產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時,先推定制造商或銷售商之過失,將舉證責任轉換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無法舉出抗辯理由,就需要承擔責任。三是無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產品缺陷致害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是一無過錯責任,無論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均應對產品缺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四是二元責任說,該說認為產品缺陷致害責任既適應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適應過錯責任原則,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原則適應于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直接責任??表面責任??和生產者的最終責任??實質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適應于銷售者的最終責任和運輸者、倉儲者及中間供貨人的最終責任。

目前過錯責任說已被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拋棄,過錯推定責任說僅適用于銷售者的最終責任,生產者不能以其對產品缺陷致害無過錯作為抗辯,如適用這一原則則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無過錯責任,是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無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均應對損害承擔責任,我國立法規定了生產者的抗辯理由和銷售者的過錯推定,顯然不相符合。有學者認為“無過失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就是“嚴格責任”的別稱,其實,二者差異頗大。從法律責任性質上講,嚴格責任保持了法律責任的懲罰、教育功能,同時也及時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害;而無過失責任則不具有制裁并預防不法行為發生的作用,其目的僅在“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另外,嚴格責任仍然允許加害人提出特定的抗辯事由以求免責;而無過失責任純粹為客觀歸責,一旦被告的行為或物件致人損害,被告就被確定要承擔責任。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產品質量法》要求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從中可以看出《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對于生產者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應該說我國對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還是比較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