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移送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012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委會[10]44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的移送、接收和審查立案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及時、高效的原則。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之間,審判部門和立案部門之間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確保案件移送工作的有效運行。

第二條 第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相關審判庭除送達裁判文書外,還應負責《上訴須知》、《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和上訴狀、答辯狀等的送達、核收工作,并在檢齊上訴案件材料后統一移送本院立案庭。

第一審法院立案庭負責審核相關審判庭移送的上訴材料,并統一報送第二審法院立案庭;第二審法院立案庭負責上訴案件的審查立案工作。

第三條 第一審法院向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對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案件,應當同時送達《上訴須知》。

《上訴須知》應當包括上訴權限、上訴案件受理費預交義務、交費標準、預交時間和預交地點、逾期上訴及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四條 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同時,應當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相關規定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第一審法院審判庭。

第五條 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上訴狀原件上加蓋收件專用章,注明裁判文書送達日期、上訴人提交(包括郵寄)上訴狀日期和第一審法院收到上訴狀日期。

上訴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逾期提出上訴的,視為未提出上訴,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向其出具書面釋明函,上訴材料不再移送立案庭。

第六條 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收到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上訴狀后,應當根據上訴請求審查其是否已在上訴期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對于上訴人未在上訴期內預交或未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案件,如果上訴狀是在上訴期內收到的,應當自上訴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向其發出《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果上訴狀是在上訴期滿后收到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向上訴人發出《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第七條 《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應當包含上訴案件受理費預交金額、預交期限、第二審法院地址、第二審法院開戶行、帳號及開戶行具體地址、逾期不預交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八條 上訴人可以通過當地銀行將上訴案件受理費匯入第二審法院訴訟費專用帳戶,也可以通過郵匯或直接到第二審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交納。

第九條 上訴人或受其委托代為交費的人向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提交交費憑證復印件時,應當在交費憑證復印件上注明所交費用是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注明第一審案件具體案號和交納該筆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上訴人姓名或名稱。

第十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的,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答辯期內答辯的,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送達至當事人在一審起訴和答辯時填寫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地址,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且無正當理由,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二條 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并按期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或遞交了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且答辯期已屆滿的案件,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自答辯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下列材料移交第一審法院立案庭:

(一)上訴案件移送函;

(二)全部案卷材料;

(三)一審裁判文書及審理報告各5 份;

(四)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五)上訴狀、答辯狀原件(未答辯的除外);

(六)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憑據或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對于向當事人催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案件,第一審法院審判庭還應一并移送《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原件(存根)及送達憑證。

對于當事人提出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申請的案件,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出具處理建議函,連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立案庭。

第十三條 上訴案件移送函應當包括一審案號、案件名稱及案由、上訴狀以及答辯狀副本送達情況、上訴須知或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送達情況、上訴案件受理費預交時間及實際預交金額、附送的證物、裁判文書數量、卷宗數量等各項內容。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但至催交期限屆滿仍未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未提出緩交、減交或免交申請的,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下列材料移送立案庭:

(一)第一審裁判文書、上訴須知、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原件(存根)及送達憑證;

(二)上訴狀;

(三)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第一審法院立案庭對本院審判庭移送的上訴案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核對。對于符合報送條件的,應當自接受移送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第二審法院;對不符合報送條件的,應當列出缺少材料清單退回審判庭進行補充;對逾期提出上訴的案件,應當退回審判庭出具書面釋明函。

第十六條 第二審法院收到第一審法院報送的上訴案件相關材料后,立案庭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五日內予以立案;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補齊,并在補齊后五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第二審法院,否則第二審法院將作退卷處理;對于上訴人既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應當在十日內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十七條 第二審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八條 對上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緩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第二審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法院報送的材料后七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并書面通知上訴人。

同意上訴人緩交申請的,立案庭應當在決定作出后五日內立案移送審判庭,并以書面形式函告審判庭;同意緩交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不同意上訴人緩交申請的,立案庭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并要求上訴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預交的,立案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作出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人提出的緩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應當由立案人員提出審查意見,提交合議庭進行討論。合議庭同意緩交的,報庭長審批;不同意緩交的,直接書面通知上訴人。

第十九條 對上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減交或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案件,第二審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審查立案并移送審判庭,審判庭應當在接受移送后七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并書面通知上訴人。

同意上訴人減交申請的,審判庭應當書面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交齊應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

不同意上訴人減交或免交申請的,審判庭應當書面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足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預交的,審判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作出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人提出的減交或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承辦人應當提交合議庭進行討論,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分管院長審批。

第二十條 對在立案時允許當事人緩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法院審判庭應當及時進行催交,對逾期不交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上訴人緩交、減交或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除非確有理由,一般不予準許。

第二十二條 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確有錯誤的,由立案庭立“再終字”案號移送審判監督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裁定予以撤銷,恢復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審判監督庭應當自接受移送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撤銷裁定,并在作出撤銷裁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將全部上訴材料和卷宗材料報送第二審法院予以立案。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交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收到后進行登記,并在五日內移交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四條 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在第二審法院立案前又提出撤回上訴的,視為上訴不成立。上訴人已經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予以退還。

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移送案件前提出撤回上訴的,應將書面撤訴申請遞交第一審法院審判庭,第一審法院審判庭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和其他當事人,上訴人的上訴視為不成立,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已經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第一審法院審判庭還應出具撤訴情況函,連同撤訴申請交給上訴人到第二審法院辦理退費手續。

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向第二審法院移送案件后提出撤回上訴的,應將書面撤訴申請遞交第二審法院立案庭。第二審法院立案庭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上訴人和其他當事人,上訴人的上訴視為不成立,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已經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

第二十五條 《上訴案件受理費催交通知書》以及是否準許上訴人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的書面通知,需要郵寄送達的,一律采用法院專遞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施行的蘇高法〔2000389 號《關于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移送事項的暫行規定》予以廢止,其他有關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移送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