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高港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數量不斷上升,犯罪人員呈低齡化、手段成人化的趨勢,成為危害該區社會治安的一個嚴重因素。緩刑在改造未成年人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現階段審判工作重視緩刑的運用,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適用緩刑顯得尤為重要。

 

一、基本情況

 

1、青少年犯罪的特點。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頭腦相對簡單,犯罪動機的產生具有突出的偶然性和隨意性,缺乏正確的是非觀,主觀惡性較小。他們社會經驗和生存能力不足,易于為成年人利用,作案的手段簡單、單一。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比較容易引導和改造。

 

2、我國政策重視未成年犯罪。我國政策指導方針上從“教育、感化、挽救”到“堅持、完善、改革、發展”,為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指明了方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黨執法理念的一次轉變,對于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有較好悔罪表現的未成年被告人擴大緩刑的適用,做到既要有力打擊犯罪,又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解消極、不穩定因素。

   

二、三個“難”點

 

1、考察家庭因素難。不良的家庭環境則會導致一個人人格的缺陷和行為的偏差,也往往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青少年從父母身上學到了最初的行為習慣和道德標準,在父母那里學會了如何做人、如何處理與他人的矛盾沖突等,家庭的負面因素可以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在審判實務中,法官在考慮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時,首先要確認該未成年犯是否具備有效監護、幫教條件。而有一部分家長因為失望、氣憤而放棄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關注,從而沒有到庭參與訴訟。這極容易使法官產生未成年被告人缺乏監管的條件。

 

2、開展社會調查難。近幾年,我院外來務工人員實施犯罪的趨勢明顯,社會調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而部分外來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在本地的監護人和監管單位,對其開展的審前社會調查一般須到原籍進行。承辦人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等才能完成調查。委托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調查,又缺乏對這種委托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和相關部門的協調,使調查結果缺乏真實性和及時性。

 

3、緩刑監管落實難。雖然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公安機關人員少,任務繁雜,經費不足,不可能將很大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對未成年人緩刑犯的教育、改造、監督工作上。致使未成年人緩刑犯的觀護、考察不到位,未成年人緩刑犯處于失控狀態。在緩刑的考察期間,未成年人犯違反緩刑規定、甚至再犯罪的屢有發生。少年犯的復學、復工往往需要教育部門、勞動部門、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等多方的協調,操作難度相當大,監管缺乏學校、工作單位的協調機制。據街道司法所的同志反映,只有經常走訪民警和居委會的同志,才能監管矯正對象的行蹤,頻繁走訪也會給少年犯帶來一定心理壓力,矯正工作的開展方式單一。

 

三、對策建議

 

1、強化緩刑規范化適用。對于未成年罪犯,既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也要增強緩刑量刑的公開性和說理性。讓案件相關人可以就緩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提交證據,提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用緩刑的也要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緩刑理由。

 

2、積極開展審前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審前社會調查的開展,除了我院對外來未成年犯進行社會調查外,還可以采取開展社區矯正網絡的建設和延伸,多與相關異地單位進行協作、對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與外來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取得聯系,委托其開展審前調查等措施。

 

3、完善對未成年犯的監管。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所以其受善或者惡的引導而成為有益或者有害于社會的人的可能性都很大,這突顯未成年緩刑人的監督考察的重要性。首先,細化未成年緩刑人在緩刑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應接受的緩刑負擔和緩刑指示。讓未成年犯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為社區提供服務,一方面可以平復社區民眾的心理,避免產生因認為“無罪釋放”而產生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社區對未成年犯的同情和接納。另一方面,未成年犯通過為社區提供一定量的社區公益勞動,可以進一步反省自己的錯誤,彌補自己因犯罪而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其次,為未成年犯緩刑設置專門的緩刑考察機構。該機構由政府部門領導,有獨立的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專職和兼職的工作人員,較好的設施與管理制度,使處置與執行相互銜接,保證緩刑執行的實際效果。最后,為未成年緩刑人配置專門的緩刑工作人員,并賦予其相應的職權??梢晕{社會幫教組織、離退休人員、社區人員在考察內容上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增加公益勞動、法制宣傳等內容。

 

4、強化審判人員業務素質。審判人員思想上應明確我國政策指導方針上從“教育、感化、挽救”到“堅持、完善、改革、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針,提高對緩刑適用的學習和認識。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實行專業化分工,指定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便了對未成年人的回訪、考察,有效地改造了未成年犯,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