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順延期的計算應予釋明
作者:徐英杰 宋麗娟 發布時間:2007-06-27 瀏覽次數: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但審判實踐中,常有當事人因對順延期理解有誤而錯過上訴期或申請強制執行期。如:張某于
針對上述現象,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釋明,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除依法告知上訴期、申請強制執行期外,一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釋明:“若遇上訴期或申請執行期的最后一日系節假日時,可在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行使上訴權或申請執行權,逾期則上訴權或申請強制執行權喪失。”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