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但審判實踐中,常有當事人因對順延期理解有誤而錯過上訴期或申請強制執行期。如:張某于66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其于616向一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一審法院當日向其送達了預交上訴費通知書,限其在七日內交納上訴費用,按規定張某應于623日前交納上訴費用,但張某未有提前交費,直到623其想到法院交費時,卻因當日是星期六而無法交費,張某經了解得知星期六、星期天可以順延,便認為此兩日均為順延時間,于是直到626才到法院交費,結果被法院告知已超過上訴交費期,就此張某因自己對法定順延期的理解錯誤而喪失了上訴權。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夠所致。

針對上述現象,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釋明,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除依法告知上訴期、申請強制執行期外,一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釋明:“若遇上訴期或申請執行期的最后一日系節假日時,可在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行使上訴權或申請執行權,逾期則上訴權或申請強制執行權喪失。”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