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公安邊防大隊在執行公務時,當事人不僅毆打民警還砸壞警車,后被依法判刑,邊防大隊又起訴向其索賠。622,被告金某被判賠償原告啟東市邊防大隊警車修理費570元。

2006116,金某伙同他人與蔣某等人吵架。連興港邊防派出所教導員何某接110指令后,帶領該所兩名民警駕警車前往處警。到現場后,金某不顧民警勸架,繼續毆打對方。后又對何某拳打腳踢,并跳上警車頂部大喊大叫,致使車頂變形。經鑒定,警車受損價值570元。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金某患精神分裂癥(殘留型),具有限制責任能力。20073月,法院認定被告金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零十五日。原告啟東市邊防大隊訴稱,要求金某賠償警車修理費570元。啟東市人民檢查院支持起訴稱,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金某損害國家財產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金某在公安邊防大隊依法執行職務時采用暴力方法阻礙執行公務,并損害國家財產,既妨礙了公務,又侵犯了國家財產的所有權。故其除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