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因委托人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招收的勞工不能外派出國,委托人應自擔其責。625,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判決一起招收勞工的委托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委托人中揚國際公司支付原告南通佳瑞公司委托報酬105000元、委托費用28490元、違約金175000元。

 20058月,被告出具委托書一份給原告,委托原告招收赴卡塔爾建筑工,原告對建筑工進行考試,提供場地材料等,并收取考試費用500/人,勞務費按每人3000元返還。同年11月,原、被告簽委托招工合同,約定如果被告在規定時間未能全部委派出國,在15天內退還原告所交的全部出國費用,及負責賠償每位出國人員5000違約金。之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義務,但至今尚有35名工人未出國,協商未果后原告提起訴訟。被告辨稱,在卡塔爾國發生的中國建筑工人群體性罷工事件,導致35名工人未能出國,既然工人未能出國,原告也就不能取得勞務費。至于考試等費用,工人已承諾自己承擔,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的委托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招收了外派勞工53名,協助辦理勞工出國前的體檢、辦證等事務,并先行支付了考試費、體檢費、公證翻譯費等,已完成受托事項,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被告辯稱的罷工事件,無證據證實且不構成不可抗力,法院不予支持。另據合同的相對性,違約責任應由合同的當事人承擔,被告對其違約僅對工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工人又自愿承擔出國前費用的辯稱,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以上判決。